宋建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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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来源:宋建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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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夫妻即使离婚,不管子女由哪方抚养,夫妻双方都应尽对子女的的抚养义务。

    对子女的抚养,最重要的是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费用,也就是子女的抚养费。 一、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婚姻法》第37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离婚后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责任是相同的,在子女由一方抚养的情况下,他方应当负担必要的费用,只有这样才能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会由于父母离异而受到损害。

  2、抚养费通常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3、离婚双方确定抚养费的方法有两种,即协议和判决。协议的内容是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以及付给抚养费的方式。夫妻双方达不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抚养费的确定  

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费案件时,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①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②既要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又要便于在离婚后执行。

  ③抚养费的期限,应当由夫妻离婚时起,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时止。给付抚养费的方式,应视给付者的具体情况而定,有的可给付现金,有的可给付实物。

  ④抚养费虽然是夫妻双方的义务,责任是相同的。但不应理解为绝对相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夫妻双方的责任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三、抚养费的增加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根据上述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起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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