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建萍律师

宋建萍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

补办婚姻登记的效力

来源:宋建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20
人浏览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根据该条规定,结婚登记是男女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定必经程序,只有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确立夫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本人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它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积极要件,是指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要件,是指法律规定不允许结婚的事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一是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加以干涉;二是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条件有二:一是禁止近血亲结婚,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是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以上内容由宋建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宋建萍律师咨询。
宋建萍律师
宋建萍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533人好评: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宋建萍
  • 执业律所:北京京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4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