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长春律师 > 司明华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夫妻房产分割怎么办理?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4-13 浏览量:0

1、夫妻共同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司明华律师

司明华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182-0430-3792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