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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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答辩状

来源:张妤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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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辩人:徐否否 19**8月出生

  被答辩人:被答辩人 19**5月出生 汉族住址同上。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关系,但否认被答辩人在离婚诉状上对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的描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现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但根本原因是由于被答辩人婚后不负家庭责任,不尽夫妻义务所致,之前答辩人为家庭圆满多次挽救婚姻,委曲求全,被答辩人一直无心悔改,现答辩人已无力在与被答辩人维持婚姻,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二、 对于被答辩人诉请让答辩人抚养婚生女,答辩人认为为了利于婚生女今后生活,鉴于答辩人的离婚后的现实状况,由被答辩人抚养对孩子较好。

  答辩人现今各方面条件均不允许亲自抚养婚生女,具体原因如下:一、答辩人现收入较低无法给孩子物质保障;二、答辩人离婚后无住房无法给孩子安定的生活,孩子渐渐长大教育等各方面将会受限;三、答辩人工作时间不适宜照顾孩子,孩子即将入学故无法照料起居;四、孩子一直由被答辩人父母照料,其父母有充分的时间照顾看管给予其稳定的生活;故现阶段婚生女不宜由原告亲自抚养。另答辩人希望被答辩人能够承担父亲的职责,使婚生女在其抚养期间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答辩人在将来条件允许时有权变更抚养关系。关于抚养费,目前答辩人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答辩人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400抚养费。

  三、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被答辩人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负担过家庭的生活费用,至今已有三年多的时间,这期间的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要求分得一半;

  2、其他家庭共同财产要求人民法院以照顾女方原则多分;

3、被答辩人在婚姻期间的债权7000元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被答辩人应当支付答辩人离婚后一次性生活困难费用5万元整。

被答辩人有房屋等不动产,答辩人离婚后无住房符合婚姻法对生活困难的规定,因此被答辩人依法应当给予答辩人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

 

以上答辩意见请人民法院依法采纳!

 

                               答辩人:

                              201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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