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腾锋律师

汪腾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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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签订房产赠与合同后反悔该怎么办?

来源:汪腾锋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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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网友求助汪腾锋律师:“律师,您好!想问一下,夫妻间签订房产赠与合同,一方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登记,赠与方反悔,受赠方能否请求履行合同?”那么,夫妻间签订房产赠与合同后反悔该怎么办?

  夫妻间签订房产赠与合同后反悔该怎么办?

  答:这个问题,要看房产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

  如果房产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受赠方有权请求赠与方履行房产赠与合同。如果房产赠与合同未经公证,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赠与方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只要不想给就可以不给),受赠方无权请求赠与方履行房产赠与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撤销赠与合同后受赠人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看合同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中第九条规定,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基础是合同当事人违约,赔偿主体是违约的市场主体,赔偿范围限定在可预见规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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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汪腾锋
  • 执业律所: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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