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腾锋律师

汪腾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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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遗产继承权有没有诉讼时效?

来源:汪腾锋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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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孙某的生母去世后,遗产(主要是房屋)一直没有处理。生父再婚,25年后,生父去世,孙某与继母就遗产的继承发生纠纷,孙某是否可以请求继承生母的遗产?是否过了诉讼时效?那么,遗产继承权有没有诉讼时效?下面一起来看看汪腾锋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遗产继承权有没有诉讼时效?

  汪腾锋律师表示,可以请求分割该房屋,并没有过诉讼时效。

  只要孙某没有放弃继承房屋的意思表示,法律就推定其接受继承,无论过多少年,诉争的房屋属于各继承人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所以孙某随时有权请求分割该部分房产。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7规定“ 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确定了继承开始后,遗产未分割前,各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的诉争可按析产案件处理。”

  可见,继承财产并不要求权利人(继承人)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而是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而取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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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汪腾锋
  • 执业律所: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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