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心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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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2-06 浏览量:0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在行政执法案件中,如果行政单位侵权的证据是非常充分的,一般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就会作出赔偿决定的,如果提起了行政诉讼,就行政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的时间一般是6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审理时间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