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心远律师
186-6253-0191
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13205*********158
2629289171@qq.com
苏州姑苏区解放东路555号桐泾商务广场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企业已宣告破产担保人保证责任是否免除?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1-15 浏览量:0
企业已宣告破产担保人保证责任是否免除?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人的责任可以免除。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企业已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但其财产尚未全部分配完毕,原告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只能向破产企业清算组申报债权;第二种意见认为,企业虽然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但担保人保证责任并不因而免除,原告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相比较而言,第二种意见更为睿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在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时,若债权人的债务不能全部受偿,且在当初订立合同时有第三方作为担保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当然,债权人也有放弃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