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苏州律师 > 孙心远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标准养老金待遇是如何计算的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0-12 浏览量:0

标准养老金待遇是如何计算的?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设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蓄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其个人帐户储蓄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本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孙心远律师

孙心远律师

服务地区: 江苏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186-6253-0191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