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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抵押权登记有何区别?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5-19 浏览量:0

抵押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属于本登记,其登记具有终局效力。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属于预备登记,并非终局性的,其最终要么消灭,要么转为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2、发放的权利证明文件不同。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之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给抵押权人发放房屋他项权证书或房地产他项权证书。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完成之后,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给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是预告登记证明。

3、对抵押权人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发生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预告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不能就拍卖、变卖的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正式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就拍卖、变卖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存续期间不同。预告抵押登记存续期是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抵押登记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消灭: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正式抵押登记的权利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否则不受法院保护,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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