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苏州律师 > 孙心远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物应如何处理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7-25 浏览量:0

 双方对装饰装修物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的处理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分以下三种情形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如果装饰装修物未形成附合,可以由承租人拆除,承租人应当对因拆除造成的房屋毁损恢复原状;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如果装饰装修物已经形成附合,应当根据合同解除的过错责任,分以下四种情形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赔偿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租赁期内的残值损失,应予支持,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赔偿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租赁期内的残值损失,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租赁期内的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过错责任的比例负担;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租赁期内的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无论装饰装修物是否形成附合,承租人均不得向出租人主张相关的费用,出租人不同意继续使用的,有权要求承租人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孙心远律师

孙心远律师

服务地区: 江苏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186-6253-0191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