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心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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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因续签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解析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1-10-04 浏览量:9
一般来说,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当地政府都会针对职工安置出台相应的政策,政策中对于改制后企业职工的安置政策和方法都会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例如,与改制前企业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劳动者,如其本人意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改制后的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改制后企业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若劳动者不愿意与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改制后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与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建立在劳动者愿意与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原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一定的变更,双方可以就变更的条款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改制后企业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受理。但如果劳动者是就企业改制的合法性寻求劳动仲裁机构进行救济的,因改制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