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苏州律师 > 孙心远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家中被盗,能否拒缴物业服务费?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12-18 浏览量:0

某小区的张先生家中被盗,张先生认为是小区物业公司安保工作存在漏洞所致,在接下来近三年的时间里,一直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根据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6元,自2012年1月至2014年8月期间,张先生共欠缴物业服务费1536元,物业公司经多次口头、书面催收未果,遂将张先生告上法庭。

    本案在审理中,张先生对物业公司诉称的房屋产权、面积登记情况及欠缴物业费的期间都没有异议,但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小区安保义务,对小区安保系统维护不及时,家中被盗后又无法提供小区安保监控录像供警方破案,导致其损失无法追回,因此物业公司无权向其收取物业服务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张先生作为小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就应按约定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遂判决张先生支付物业公司2012年1月至2014年8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536元,驳回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物业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安保义务,一般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本小区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有序而实施的必要的防范性安保义务,并不是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本案中张先生家中被盗,是受到了他人的不法侵害,也无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不法侵害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正常的防范性安保义务所致,因此张先生以自己家中被盗为由拒缴物业服务费缺乏依据,被判败诉。

孙心远律师

孙心远律师

服务地区: 江苏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186-6253-0191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