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于2009年1月进入某公司,被任命为公司经理。当时公司正处于筹备阶段,为了让公司准备开张、营业,金某参与了公司全部筹备工作。2010年2月,公司正式成立,领取了营业执照。可是2011年12月,公司将金某辞退。金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从2009年1月起算的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公司认为金某的工作年限应从公司正式成立之时,也就是2010年2月开始计算。
在审理中,金某的
代理律师认为,金某自2009年1月在某电子公司筹备建立期间即开始在公司工作,一直到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后,仍在该单位任职,故应视为双方自2009年1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虽没有明文规定公司筹备期的相关规定,但按《公司法》规定,筹备中公司的责任,应由筹备发起人承担,公司一旦成立,发起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的行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应该支付给金某从2009年1月起算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所依据的理由是,金某参与了公司筹备工作,公司成立后,他的劳动关系转由公司继承,因此公司筹备期间也应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