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先彪律师

伍先彪

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公正司法”时时刻刻都在考量着司法“三官”

来源:伍先彪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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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正司法”时时刻刻都在考量着司法“三官     

                                        ——从北到南6个案件中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律师的工作纪实

伍先彪律师寄语:

 

如果你没有兴趣和耐心

你就没有必要来阅读这篇上万字的愽文

因为文章里只有无形的精神灵魂

 

如果你是警官、检察官、法官

切莫对号入座自生烦闷

某种抨击权当能洗刷迎新

 

如果你能在人们的眼里成为正义女神(指掌控司法公权的男性和女性)

善良的人们久久不会忘记你的恩情

内心里一定会对你献上最崇高的致敬

 

如果你是律师的当事人

稍安莫燥细致的寻找内因

诚信和希望靠双方配合去力争

 

如果你是执业律师

就让我们相互理解鼓劲

在法律的范围内去拯救伤痕累累的委托人

主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在2011年《求是》杂志第16期上撰文指出:“新时期要引领法官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法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让人民群众更加充分的行使诉权,更加便捷地参加诉讼,更加真切地感受到司法的公正高效。让群众接近司法、参与司法,不断提高司法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

   这位一院之长,将老百姓企盼司法公正的心声,用一种朴实无华的语言深入浅出的跃然纸上。如果真能引领成功,按老百姓的习惯说法:真值得烧一柱高香!

  改革开放30余年,司法柜架与法律体系虽己逐步建立和完善,但正是在这种社会转型期矛盾日趋尖锐的背景下,国家权力中的高端司法分支公权,应当具备“公正为民”等思维显得尤为重要和现实。

  刑事案件涉及人的身家性命、民商事案件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秩序、行政案件自然离不开官民纠结。千家万户及社会机体的方方面面,司法能否公正、能否为民,每时每刻都在烹煮着首当其冲的警官、检察官、法官等司法人员。当今社会,各种矛盾层出不穷,没完没了的刑事、民事案件、动则上百上千人的群体纠纷。20117月的一天,我从长沙赶到岳阳参与调处-起交通事故,该案成功调处后,办案警官如是说:“伍律师,当事人听得进你们的意见,有你们配合调解处理,案结事了多好。你看我们,人手不够,每天从早忙到晚,一个月要处理几十件交通事故,这哪是人干的活。”相当数量的司法工作人员在满负荷地作业,且一路上充满着艰辛和险象环生。同时,也伴随着五光十色的诱惑和感恩。个人品行、司法良心、职业素养、寂寞耐力、政治智慧和社会责任等等,项项都重重的压在每一位警官、检察官、法官那并不强壮的肩膀上。

  201182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已经初审,其中“任何人享有不自证其罪的权利”成为一大亮点,《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实质內容有可能被移植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法条里。真可谓是世界潮流浩浩荡荡,势不可挡孰可挡。“任何人享有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如果终审修改能够顺利通过,从某种意义上分析,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受益者,也包括此条文的反对者。

  笔者在京城执业12年、在湖南执业12年,长达24年的律师生涯中,承接辩护和代理上千个案件。在司法公权相对的私权代理中,有对“三官”公正司法的美好回忆,也有对司法不公的无奈和失落。现列举出六个亲历的刑、民案件,将其和盘托出,供共同赏析。

案例一:

  20051118上午8点,我驱车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代理的是一起我的当事人不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而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因座车机械原因抛锚,9点开庭11点到,满头大汗进法庭。庭审刚好结束,双方当事人开始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此刻,当我为迟到甚至说是缺席而感到内疚时,一位四十岁左右的女法官坐在审判长席上用一种温和的眼神看着我,并用一种温和的语气说:“你是伍律师吗?来迟了不要紧,你的当事人已经陈述了上诉观点,你可在笔录上签字,回去后你补一个书面代理意见交法庭即可。”闭庭后,当事人对迟到的我坦承:“伍律师,这位法官在2个小时的审案中,对双方列举的事实、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理由都问得相当仔细,并且对双方都十分的耐心,就连你迟到这么久,对律师还那么尊重。但对方一审已胜诉并且还有背景,法院的人我一个都不认识,我对二审能否改判心里没底。”除对迟到表示歉意外,唯一的是采取补救措施,好在我原来就是上诉人一审时的代理律师,对案件的来龙去脉十分熟悉,代写的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状出自我的手笔。当务之急,是对本案的上诉理由和法律适用出具律师书面二审代理意见,下午就交到二审法庭。当事人表示赞许。

  事隔十天,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完全采纳律师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全部支持我方的上诉请求,本案彻底改判,我方反败为胜。拿到二审判决书后,对这位女法官的敬意油然而生,这种美好的回忆至今让我难以忘怀。倒不是因为迟到但官司同样能胜诉而高兴,兴奋的是庭前庭后既不曾谋面和也无交往的法官,对迟到的我不但不责难,相反,还能采纳律师意见据实改判,着实让人钦佩不已。虽然我在北京执业12年,出庭代理几百次,终因北京人海茫茫,再也没有代理案件能碰到该法官手里,也无缘再见到这位受人尊敬的,在审案时戴着蒙眼布的正义女神王爱红法官。如今我早已回家乡执业,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永远是我心目中公正司法的殿堂。

案例二:

  2011825,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通知上午九点开庭,审判长高坐在审判席上,在庭审质证时,该审判长首先因一份材料的编排问题将自己的书记员大声训斥了一顿。接着,原告律师又因一句话被当场责难。尔后,被告的律师因忘带一份证据原件而被法官嘲弄。整个庭审质证不到90分钟,这位法官3次接听手机来电,并且离开庭审现场跑到庭外来回折腾长达30分钟。回到审判长座位上又信口开河的说:“你们双方搞清了吗?”接着宣布:“现在休庭,到时再通知下次开庭时间。”草草收场后,诉讼参与人个个面露无奈,在过道里,有位第一次来法庭旁听的人发出感慨:“这也叫法官审案?司法权交给这帮人行使,真让人不放心。”在路上,我的当事人劝说:“伍律师,拜托了,不管这个法官怎么样,千万别得罪他,否则,他瞎判怎么办?”我只能是无言以对和哑然失笑。与前案相比,冰火两重天,我祈祷以后的案件代理别再碰到这种法官手里。

案例三:

  201062,接到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苏某诈骗一案定于201068上午930分开庭审理。被告人亲属在湖南和北京两地各请一位辩护律师。从湖南赶到北京后,我和北京的律师920分提前赶到法院。9:50分法庭的门还未开。根据以往的经验,我们应当敲门告之辩护律师已到位。推开门后,看到审判席上坐着审判长和陪审员,公诉席上坐着两位女公诉人。书记员起身说:“律师到门外等候,到时候会叫”。哪想到,我们在门外的过道里一等就是1个半小时,直到11点左右才开庭。

评析一:

   法官高坐在审判台,台下一边是公诉人席,一边是辩护人席,审判台下的中间, 是被审的被告人座位, 被告座位后面为旁听席。这是我国刑事审判法庭开庭的基本布局。本案被告从看守所在押往法院的途中不能按时到达,推迟开庭是常有之事。问题在于:法庭让公诉人坐在法庭内的公诉席上,关着门喝着水,和审判人员谈笑风生。宁可让辩护席空着,却让辩护律师在门外的走廊上等待和站立1个半小时。所谓“控辩双方平等”何从谈起?

  听到书记员呼喊,我们进入到辩护席上就座,刚拿出案卷和水杯,审判长突然不好气地说:“法庭上不准摆水杯,要喝到外面去。”辩护人不得不收起水杯,装入提袋里。

评析二:

  在法官眼皮底下, 公诉人席上同样摆着公诉人自带的水杯, 法官半句不吭。一边是年轻女性公诉人可以摆水杯,一边是已过天命年的资深律师不准摆水杯,让人觉得这己径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庭纪律问题。是否有深层次缘故我们不得而知。北京的律师在我耳边开了一句极其幽黙的玩笑:“在今天的林子里,已经看不到什么好鸟!”

    法庭进入庭审调查,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发问。被告在回答公诉人发问时, 审判长突然插话对被告苏某说:“你什么智商,全国政协委员用钱能买得到吗?政协委员是人民选举的,某某某说的都不行。”

评析三:

  作为刑事案件的法官,当庭对被告人的上述呵斥, 至少存在以下三点不当:

1、当庭用低智商等侮辱性语言对被告人逼供,这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2、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全国政协委员和地方政协委员系提名推荐制,并不存在要人民选举的说法。而法官在法庭上放言:“政协委员是人民选举的”, 这种常识性的低级错误让人难以理解。

3、法官在法庭上直呼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姓名,并在刑事审判开庭中打比喻,就算不是政治错误,也是极不妥当和极其不严肃的。当然,那种长期生活在天子脚下的优越感可以理解,但延伸到法庭上来就是不对味。

  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直接进入辩论阶段。辩护律师举手示意,请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准许辩护人向被告人提问。审判长立马回答:“我不准许。”

评析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该法条的立法原意很清楚:经审判长许可是程序上的许可,做到有序发言,其目的是为了维持法庭的正常审理。并不是规定辩护人不准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句“我不准许” 就轻率的剥夺了法律赋予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权。以致后来律师在发表辩论意见时,-位年轻女性公诉人在听律师的不同辩护观点时,竞然对着律师噜嘴和做鬼脸,表现出-幅浅薄相,分明在仗势欺人。这哪是法庭审理,闹剧一场确不为过。

  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后,审判长对着辩护人说:“你们谁是主辩,现发表辩护意见。”作为主辩发言的我,再次重申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权的法律规定,话音刚落,审判长立即不耐烦的说:“你还说不说辩护意见,不说就让下一个律师说。”

评析五:

  这个所谓涉嫌诈骗案件,经过庭审调查,确实存在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的问题。涉嫌诈骗高达65万元的案件,公诉人在公诉时对涉嫌本案的策划组织者并获得赃款40万元的几位主要行为人只字不提。辩护律师要求提问,审判长又不准许,庭审调查草草收场。这是在审案吗?闭庭后,旁听人员颇有微词:今天开庭一边倒,律师连话都说不上!

评析六: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无言以对,也很无奈。吃着皇粮、拿着国家俸禄的个别法官在案件的公开审理场合中,有意无意的在践踏国家的律师辨护制度。这是一种不良的阴暗审理心态,所造成拆律师台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视。

  北京律师在对本案作补充辩护意见时最后说:“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对本案作出公正处理。”审判长厉声责问:“你怎么知道我不公正,你说的什么话?”并且紧紧地直眼瞪着北京律师。“辩论结束休庭合议”,审判长说完站起来掉头就走。北京律师追进法官通道想和审判长沟通,该审判长咆哮的说:“谁要你进来的,这是你能来的地方吗?”

评析七:

  刑事辩护执业律师,从攻读法律开始到司法资格的考取、从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到数年经验的累积、从国家不给一分钱到自寻案源为国家创造税收、从律师所的留存到律师个人的劳动报酬;其付出的高额成本及承担的职业风险几人知晓?本案中的刑事审判法官利用掌控国家给予的审判权,在委托人和旁听人员的面前,当庭对律师一句:“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对本案作出公正处理”的常用之语大发其难。审判法官出言不逊、责难于耳,辩护律师无所适从,的确让人匪夷所思。

  以上是201068日上午,短短的一个多小时内,发生在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一起涉嫌诈骗罪的刑事审判。与其说是法庭审理,不如说是一场典型的粗暴闹剧。不知当时在场的陪审员,公诉人,旁听人员怎么想。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始终认为:沒有必要在法庭上与法官发生正面冲撞,但从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有必要和有义务将庭审情况及我们的看法和评柝,实事求是地反映出来。希望类似的法庭庭审不再发生。殊不知,这篇评析报告在我开庭后回到湖南第三天就已拟稿完成,准备寄铪该法院的主管院长。但冷静一想,曾记得这家法院是全国先进法院,该院长向社会曾公开承诺:“法官因审案不规范而砸了法院的牌子,我就砸他的饭碗”。思来想去,报告和反映还是不发为好,无非是自已忍辱负重而已,只要案件结果公正。其实,在辩护和代理案件中,律师最为担心的就是遇到这种“自以为是、不按规范审案、性格使然的、还真的将自已当‘官’的”法官。闹将起来,于己、于当事人、于法官有可能三败俱伤。

案例四:

  在上述案例三的同一法院,我们感受到的是另一场控辩双方平等而精彩的庭审纪实。第二个戴着蒙眼布的正义女法官天使般的出现在人们的视线里。这位女法官担任本案审判长,控制着庭审节奏,给控辨双方平等的“控”和“辨”的机会,并从不打断辨方的发言。庭审在有条不紊的进行着: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法医鉴定书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有,被害人的死不是殴打致死,法医鉴定结论有问题

公诉人:(末经审判长许可突然插话发问)被告人! 你手里拿的什么材料

被告人: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书复印件

公诉人:谁给你的

被告人:我的律师给的

公诉人:辩护律师私自将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书复印给被告人,       这是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审判长:辩护人,您对公诉人的说法有何解释

辩护人:所谓私自将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书复印给被告人是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无端指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笫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本案中侦查机关末将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补救侦查机关的工作失误,将法医鉴定书复印给被告人让其准备好开庭时的质证意见,这正是律师辩护工作中的一环节。何况被告人对法医鉴定书有法定的知情权,不存在辩护律师泄密的问题,请审判长明察

审判长:这个问题本庭已听明白,不再进行辨论。辩护人对刚才 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材料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 刚才公诉人出示的相关材料没有形成证据链,在辩论当中我会一一指出。现在的问题是,证明本案中被害人的 死不是殴打致死,而是从警车上意外摔下致死的证据材料,公诉人应当出示和宣读

审判长:公诉人,你有这个方面的证据材料吗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你有调查材料吗

辩护人:不但有调查材料,而且四位现场目击证人在门外等候出 庭作证 审判长:现在您可以宣读调查材料

辩护人:谢谢,(当庭宣读了四位目击证人证实被害人从警车上摔 下,警车开走后,地下留有一大摊鲜血的证人证言)

审判长:公诉人,你对辩护人宣读的调查材料有什么看法

公诉人:律师调查按法律规定应当有两人以上,法庭对一位律师 违法调查的材料不应采信

审判长:辩护人,您对刚才公诉人的说法有什么辩解意见

辩护人:公诉人对律师调查的异议不能成立。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侦查人员取证必须两人以上, 对律师调查人数末作规定,不存在违法调查一说。第二, 律师的调查材料仅供法庭参考,且目击证人在门外候庭 作证,公诉人的异议并无实质性意义

审判长:现在证人出庭作证,请法警带证人出庭(四位现场目击证人依次在证人席上,将下班回家在厂门口目睹被害人从警车上摔下的全过程予以证实)

审判长:公诉人,你对刚才四位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有意见吗

公诉人:(沉默不语后才说) 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但请审判长从公诉人卷里调取侦查人员早已对四 位出庭证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因为这四份侦查材料直接 关系到被告人的罪与非罪。如果公诉人对这种事实真相的重要证据不提交法庭,将直接影响庭审进行  

审判长:公诉人,如果有四位证人的侦查询问笔录,你就应当提交,到底有没有(这位年龄不到30岁的女法官威严地说)

公诉人:(全场上百人的旁听席和审判台上鸦雀无声,所有人的视线直逼公诉人,公诉人低头沉思良久后突然说)到底要我交什么?(接着从案台下拿出四份证人笔录说),提交就提交

审判长:请公诉人宣读

公诉人:(宣读四份侦查人员对证人的询问笔录,证实被害人从警车上摔下的全部事实真相)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询问笔录有什么看法

辩护人:公诉人最终能够将本案中的关健证据材料当庭提交出 来,这才叫实事求是,我不必多说

审判长:由于本案案情事实出现重大变化,现在休庭合议

    闭庭后,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退回补充侦查。一个月后,检察机关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重新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裁定检察机关按撤诉处理。这是发生在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庭审时,控辩双方针锋相对、唇枪舌剑的精彩实录。不难看出,庭审中公诉人首先是咄咄逼人,指责辩护律师“泄露国家秘密” 和“律师违法调查” 等,造成庭审气氛紧张。辩护律师有理有据、善于反驳、敢于执言等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公诉人将本案中的关健证据隐而不露、秘而不宣,耐人寻味。但辩护律师步步紧逼,伺机反击。在巨大的压力面前,公诉人不得不将四位证人的询问笔录当庭交割。法庭审理峰回路转,极具戏剧性变化。庭下旁听的公安干警更是一头雾水,四位证人的询问笔录公安早已移交给检察院,但公诉人在法庭上先说没有,后又提交,出尓反尔十分尴尬。庭审中,法官审理始终保持中立、审理思路清淅。年轻的女法官绵里藏针但又不失柔情气质,让案件客观事实再现。这在律师出庭刑事辩护中,并不多见的可遇不可求的庭审实景。事后媒体有报道为证:

标题为“以案例促执法水平提高、海淀公安民警旁听庭审”

  本报讯“日前,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组织派出所、巡警支队等基层办案单位的分管领导和办案民警一百余人到海淀法院旁听了一次故意伤害致死案件的公开审理,上了一堂别开生面的法制课。民警们在法庭上亲眼目睹了法庭辩论。律师针对公诉人所列举的每个证据,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到其证明效力都进行了严密质证,并尖锐地指出卷中侦查说明用语不严谨,不能客观准确反映事实。由于案件中的证据存在瑕疵,被害人死亡与被告人殴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判定,最后法庭宣布此案延期审理,要求公诉方补充证据。旁听完庭审,民警们纷纷表示,办案中调查取得的每个证据都要经过严格的质证,不提高办案水平是真的不行了。各执法单位的领导也表示,办案中存在的诸如取证不全面、只注重有罪证据的收集忽视无罪证据等问题都在法庭辩论中充分暴露出来了,这给民警上了一堂很好的法制教育课。” 

  试想:如果不是本案审判长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哪有辩护律师发挥的余地和效果。站在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本案中的主审女法官李莉的审案方式,既能做到程序公正又能查明事实真相,为司法公正打下坚实的基础。这应当是法官的主流。上述案例三的男性法官审案与此相比有天壤之别。

案例五:

  律师建议不起诉得到采纳。

  以下是辩护律师提交到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法律建议。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贵院受理移送的刘宗贤等七人涉嫌敲诈勒索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接受刘宗贤亲属的委托,指派伍先彪律师担任刘宗贤的辩护人。2011812日,贵院组织本案受害人及被告人家属当场退赃和谅解,这种根据具体案情的智慧司法是当前党和政府要求和谐司法的实际体现,令人欣慰。现根据案件的起因、退赃、受害人的谅解等具体情况,建议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对本案行使相对不起诉决定权,案结事了。其理由如下:

    一、刘宗贤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的起因和情节,毕竟与社会上的犯罪有所区别,工地材料连连被盗,抓获小偷后,小偷求情私了。相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轻微,且案值正好在起点线上。

    二、刘宗贤等人都系农民,系农村家庭的经济来源主要支柱,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已达4月有余,全家老小担扰可想而知。如果检察机关对刘宗贤等人相对不起诉,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即能达到教育本人,又从某种意义上等同于拯救了多个有可能破碎的家庭。

  综上所述,刘宗贤等人涉嫌敲诈勒索情节轻微,建议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事隔数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完全采纳律师意见,对全案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告人已全部释放。后经打听和网上搜索,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系多年来的全国基层检察院先进集体,几十年来,无大小违纪,荣誉果真名不虚传。

案例六:

  律师投诉受重视,检察机关来纠错。投诉反映:我国《刑法》第209条规定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定罪的关健就在于是否有“出售” 的事实存在。黄某供认的是帮人代买,不存在出售的问题,罪与非罪十分明了。不知出于何种原因,侦查人员对这样一个女性公民采取扇耳光、拽头发、拍脑壳等暴力手段逼供,令人难以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侦查人员严禁刑讯逼供。这种靠暴力逼供的非法证据极易造成冤假错案,也属国家三令五申所禁止,建议公安、检察等相关领导对反映的问题予以查处。如果黄某的行为不能成案,应尽快放人,以免出现不良后果。

  当我拟写这份投诉的情况反映时,着实也曾考虑到恰逢北京律师李庄被抓及对北京律师重创的状况和承办刑事案件的风险。但我面对自己的当事人被刑讯逼供和事实受冤的情况,始终都在想执业律师的座右铭“铁肩担道义,仗义执真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辩护权这也是刑诉法之精髓。后来的事实表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批捕审查期间,接到律师的情况反映后,经调查核实,对黄某决定不予批捕,公安机关也予以配合放人。相反,当初律师如果怕这怕那,在掌握了关键事实和发现办案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后,因风险而保持沉默,这有悖于律师的职业道德,只会助长冤假错案的发生。

    从司法实践过程来看,警官、检察官、法官在不同阶段的职责分工活动中,的确要走过一种极为复杂的心路历程。其中,交织着法理与情理之间的选择,处处体现着“三官”人员对是非善恶的理性判断和评价。对于案情的追根究底、到法律事实的最后认定,整个案件证据链条是否形成到证据的判断和采信,不可能排除办案人员个人的理性和非理性的各种因素,包括各种知识和经验的堆积。君不见,有相当部分案件夹杂着人情、关系、领导旨意,使生活在现实世界里的办案人员左右为难,处理不当两头担责受气,甚至代人受过。更有甚者,司法工作极易造就社会敏感话题,交友不慎能制造出腐败丑闻,裁判不当和执法不力酿成社会热点等等比比皆是。

  美国大法官奥康纳女士指出:“公正的法律并不保证法律的公正,这是因为,任何法律的制定初衷无不贯穿追求公正的主旨,这一主旨能否实现,很大程序依赖于法律的适用,依赖于司法官员的良心。”

  立法者们在精心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前提下,制定出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对实施这些法律的司法人员还有不同版本的“十准十不准”等多项紧箍咒,从形式到内容都有严格的操守制度,并且高挂在各自大小不同的接待厅里,从接待当事人到与律师接触应当设立防火墙等等,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司法人员每时每刻都要遭受着社会责任、业务素质、人格品行三大火炉之煎熬。三个环节能有机的结合去查案、诉案、判案,八九不离十的呈现出公正司法。胜诉的胜的有理、败诉的败的服气、罚当其罪后释明法理,被告人基本无话可说。但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出现差错,就有可能铸成大错和埋下怨根。

    201192,《法律与生活》以“公安局长与江湖哥们的交易”为题,报道了“河北省赤城县两个有名的地痞于20021月开始与调任赤城县公安局长的高某勾结,两位牛人变着花样请高局长吃饭与娱乐。在公安局内,民警进入局长办公室必须敲门,两位傍爷则可随时推门而进。当这两位痞子杀人案发后,高局长亲自让手下干警改笔录、变定性、制造自首和立功情节等,致使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高局长还为两人办理了出国护照和港澳通行证。该局长随案犯到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地旅游,花天酒地。截至200948案犯被收审前,高局长等执法者在此案中已受贿共计300余万元,-个活生生的“警匪一家”现代版。20091122,已异地调任怀安县继续任公安局局长的高某虽然已落入法网,但不良的社会影响足以对当地政府的公信力造成极大的破坏,让热爱这块热土的老百姓产生的失望感久久地挥之不去。

    201177,《人民日报》刊登评论部文章说:“党如果不代表人民利益注定雨打风吹去。”这位公安局长兼局党委书记不但已被“雨打风吹去”,如果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受贿罪规定予以定罪科刑,根据从重情节等因素,恐怕是凶多吉少,难保小命。

  曾有一位目不识丁的花甲老者对她的后辈说:“现在社会上发生的事儿,我不清楚。你在外面都干了些什么,我也不清楚。但有一句话我要讲给你听听:你在这个世上不论做什么,做之前都要摸着心口想一想,自己所做的这种事儿,十年后能不能见人,百年后敢不敢见鬼,如果不能、不敢,我劝你就不要去做了:头上三尺有神明,总有眼睛盯着你!”

    200多年前,生于清高宗乾隆五十年的民族英雄林则徐有一副令人自省对联告诫人们:

   “子孙若如我,留钱做什么?贤而多财,则损其志;

     子孙不如我,留钱做什么?愚而多财,则增其过。”

  不言而喻,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将生活理念建立在“钱是身外之物,生不带来,逝不带去”的纯朴意境里,“万里长城今虽在,谁见当年秦始皇”、人能把实质问题看透和想透,那么人类追求名利的贪婪弱性就会被抑制、被淡化、甚至随风飘去。无欲则刚、公正司法、定纷止爭。那样的和谐社会没有理由不指日可待。

                                                                         二零一一年九月中秋节於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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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韶山北路139号湖南文化大厦15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伍先彪
  • 执业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3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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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 地  址:
    长沙市韶山北路139号湖南文化大厦1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