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琼律师

宋晓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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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安徽-马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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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

来源:宋晓琼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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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标准

一般工伤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最低工资标准  2.要求:保留,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费。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统筹地区伤残就业补助金自治区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2.要求: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亡待遇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宣告死亡编辑本段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一般伤情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4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 食宿费:【304款】【同交通费条件一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32条】【国家规定标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 护理费:【333款】【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支付】

二、造成残疾

  2.【A】一至四级伤残待遇【35条】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7*本人工资/月】【二级25*本人工资/月】【三级23*本人工资/月】【四级21*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职工退休【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如低于伤残津贴应补足差额】【基金支付】

  【B】五级、六级【36条】【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

  【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单位支付】【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五级50个月、六级40个月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单位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本人月工资、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基金支出】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76个月、八级4个月、九级2个月、101个月,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基金支出】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

工伤  一、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

护理费工资  二、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

  三、造成的赔偿项目:

抚恤金  四、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八条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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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宋晓琼
  • 执业律所: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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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405*********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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