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当涂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当涂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当政办〔2010〕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经济平衡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和《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4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当涂县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由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征收农用地:姑孰镇土地补偿费为我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安置补助费为我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4倍。征收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为我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5倍;安置补助费:姑孰镇为我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5.5倍,其他他区为我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5倍(详见附件1)。
二、被征收土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设立财务专户,由乡镇政府管理,所有人使用。属村民组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村民自治规定,自行组织分配给应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30%土地补偿费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乡镇政府负责监督。
国家政策性移民在被征地村组未落实承包地的家庭人员,由用地单位按本村组统一算均分计算出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标准据实另行支付。
三、征地时,安置补助费的20%统一缴入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安置补助费的80%在支付下列费用后,节余部分全额中交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一)应安置人员,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1.5万元。
(二)无固定工作或无稳定收入的自费农转非人员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5000元。
项目征地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支付安置补助费、自费农转非生活补助费由用地单位据实另行支付。
四、取消每亩耕地3000元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费,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需要复建的,由用地单位复建;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付给迁移费。不需要复建和不能迁移的附着物,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据实补偿给所有权人。
五、自2010年1月1日起,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均按调整后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府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七、其余未调整条款仍按《当涂县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当政〔2004〕76号)文件执行。
附件:1、当涂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2、桥梁、沟渠等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当涂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区域
编号 行政区域范围 统一年产值
标准(元/亩) 农用地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倍数 征地补
偿标准
(元/亩)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倍数 征地补
偿标准
(元/亩)
Ⅰ 姑孰镇 1700 7 14 35700 5 5.5 17850
Ⅱ 其他地区 1600 6 14 32000 5 5 16000
附件2:
桥梁、沟渠等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项目 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
水泥桥 800元/平方米 按桥面面积计算
砖桥 500元/平方米 按桥面面积计算
简易水泥板桥 300元/平方米 按桥面面积计算
水泥渠 50元/平方米
标准垃圾池 600元/个
农田小型灌溉涵闸 300元/立方米 含基础工程
片石护坡 100元/立方米 含基础工程
水泥下水道 5-10元/米
下水涵管 直径0.23米 20元/米
直径0.6米 60元/米
直径0.7米 70元/米
直径0.8米 80元/米
直径1米 100元/米
动力电增容
(含变压器) 根据发票额×70%折旧补偿
配电柜 按现行行业标准×70%折旧补偿
农用三相四线 元/档 3000 含杆、线
照明线路 元/档 800 含杆、线
水增容 根据发票额补偿
钢架大棚(含膜) 元/亩 4000
竹架大棚(含膜) 元/亩 2000
喷灌设施 自动 元/亩 8000 含被征蔬菜地范围内的喷灌设备和辅助设施
涵灌 元/亩 4000
围墙 砖砌 元/平方米 45
石砌 元/平方米 20
土夯 元/平方米 10
室外水泥地坪 元/平方米 25
水井 机井 元/口 1000 井深10米以上,每超1米加价10%
手工 元/口 600
土灶 元/口 300
水泥路面 元/平方米 40
沥青路面 元/平方米 30
碎石路面 元/平方米 15
粪坑 砖石 元/立方米 40
土坑 元/立方米 10
铸铁自来水管 寸/米元 按现行业标准70%折旧补偿
镀锌自来水管 寸/米元 按现行业标准70%折旧补偿
备注:1、人工开挖无设施沟渠不予补偿。
2、上述表中未列入项目参照相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