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孝友律师
138-9653-7680
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
15001*********755
784043110@qq.com
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15号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离婚证遗失在哪里补办
非原创(法律快车) 发布时间:2023-09-06 浏览量:0
离婚证遗失在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民政局办离婚证需要三十二天。法律快车提醒您,当事人自愿离婚的,经过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