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湖北省、湖南省部分)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8-03-31
【生效日期】2008-04-01
湖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武汉、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2、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为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案件;
5、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案件。
湖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根据法律规定提审的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指令管辖(交办)的案件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岳阳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益阳市、邵阳市、永州市、娄底市、怀化市、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5、根据法律规定提审的案件;
6、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指令管辖(交办)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