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其春律师

李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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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刑事案件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湖北省、湖南省部分)

来源:李其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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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8-03-31

  【生效日期】2008-04-01


湖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武汉、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2、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为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案件;

 

  5、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案件。

 

湖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根据法律规定提审的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指令管辖(交办)的案件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岳阳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益阳市、邵阳市、永州市、娄底市、怀化市、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5、根据法律规定提审的案件;

 

  6、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指令管辖(交办)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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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吾行里写字楼1栋1201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其春
  • 执业律所:湖北融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0*********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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