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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死亡后,其名下存款如何支取?

来源:钱慧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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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人已逝,存款在银行却取不出来,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遇到了这样的情况。那么存款人去世后,存款究竟该如何取出?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三起有关继承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



老人猝离世 银行拒取款


2022年12月,独居老人柯某在家中逝世。柯某的父母早已去世,其也未婚无子女,后派出所联系到其姐姐、妹妹和弟弟。三姐弟办理柯某后事时,发现其在三家银行皆有存款,但三姐弟向银行申请取款未果。

三家银行均表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应有储蓄机构所在地公证处办理的继承权证明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方可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因三姐弟并未向银行提供公证书或法院裁判文书以证明继承权,银行无法对存款的继承权作出判断,遂拒绝了三人的取款要求。

公证优先选 诉讼一案佳


于是三姐弟向鼓楼法院起诉了三家银行。在诉前调解阶段,承办法官向三原告的代理律师提议,通过办理继承公证或只需提起一个继承纠纷案件也可以确认继承权。代理律师表示,三原告办好案件的委托手续后均不在国内,如需办理继承公证或重新提起继承案由诉讼,极为不便。

最终,承办法官依据户籍信息、死亡证明等证据材料,确定被继承人柯某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仅有三原告,最终判令三家银行将柯某名下存款支付给三原告。

柯家三姐弟的起诉经历提醒继承者们,提起非继承案由的诉讼加重诉累,而继承诉讼可以一案明权,只需通过一个案件即可获得确认继承权的依据。


已故存款人存款金额较大或非第一顺位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向银行申请提取已故人存款时,需通过继承公证程序或通过提起继承诉讼的方式获取确认继承权的法定依据。


根据2024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简称“《通知》”),已故存款人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其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存于某一家银行不超过5万元款项的,可简化提款,即无需通过公证或诉讼确认继承权,只需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其中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还需提交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已故存款人的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还需提供指定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遗嘱。

同时,《通知》还明确了打入已故人存款账户的丧葬费、抚恤金可以全额简化提取;明确了银行可以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提供已故存款人死亡后以及死亡前6个月内的账户交易明细;明确了银行存款、黄金积存产品以及国债、代销理财产品可纳入简化提取范围。

法官提醒

为使存款继承更加便利,建议存款人将基本的资产情况告诉值得信赖的家人和子女,也可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对财产进行提前分配,以避免非简化提取路径下继承人公证难、诉讼难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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