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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支付可以采取联合监管下的提存方式

来源:钱慧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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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卢某某与陈母同居生活期间非婚生育原告陈女。卢某某、陈母结束同居后约定陈女由陈母抚养,卢某某每年支付抚养费10万元。后陈母携陈女独自生活,卢某某依约支付2年抚养费后,未再主动支付抚养费,陈母也无法联系卢某某。故陈女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卢某某一次性支付剩余抚养费170万元。卢某某愿意支付抚养费,但担心一次性支付陈母可能挪用。陈母认为卢某某难以保证抚养费按时足额支付,如果不一次性支付,将来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裁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一次性支付七年抚养费70万元;二、被告自2028年起至2037年止每年7月1日支付原告抚养费10万元。为了确保调解协议第二项中10年的抚养费100万元能够得到履行以及专款专用,本案创新地采取了联合监管下的抚养费提存方式:卢某某将剩余抚养费100万元一次性支付到公证处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在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教育局监管下,由公证处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方式分期发放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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