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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处分老年人购买并长期居住的房屋应尊重其意愿

来源:钱慧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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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戴某(85岁)系吕某之母。案涉房屋系吕某父亲生前依单位保障家庭用房政策出资购买,戴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吕父去世后戴某同意房屋登记于吕某名下。工作日期间,吕某夫妇为接送孙辈上下学与戴某共同居住于案涉房屋。吕某为生活便利欲出售案涉房屋后置换房屋,并承诺保障戴某居住需求。戴某认为自己已在该处居住半生,邻里熟悉,就医便利,希望能在此终老。即使新居面积更大、条件更优,亦不愿搬离旧宅。因协商未果,吕某遂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起诉请求判令戴某不得妨害其置换房屋行为。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戴某虽放弃登记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但对该房屋仍有正常居住的权益。吕某虽是案涉房屋登记在册的所有权人,欲置换房屋以提高居住品质,但戴某已至耄耋之年,有在此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吕某轻视戴某意愿而欲售房置换不当。据此,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吕某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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