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没被告知,哥哥将亲兄弟姐妹告了……
该案原告张先生
与被告张二、张三、张四
系兄弟姐妹关系,是三人的大哥
案外人郭大娘系原、被告之母
三被告称郭大娘自2018年8月起
居住于养老院
2020年7月
郭大娘因病在养老院去世
郭大娘去世后
三被告为其举办了葬礼
并安葬了骨灰
因前期张先生曾与三被告因家庭纠纷发生矛盾,郭大娘去世后,三被告称因没有大哥张先生的联系方式,故未通知张先生关于母亲去世的消息,导致张先生未参加母亲的丧葬事宜。
张先生遂起诉至北辰法院
要求三被告向其书面赔礼道歉
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02法院裁判法官经审查认为,自然人去世后,其近亲属参加死者丧葬仪式是我国传统习俗,也是近亲属表达对亲人的哀思、怀念的方式,近亲属享有对死者进行祭奠的利益,该利益属于精神性人格权范畴,应当依法得到保护。
本案中,郭大娘去世后,三被告有义务及时通知原告或与原告同住其他近亲属关于郭大娘去世的消息及后续丧葬事宜安排,便于原告祭奠。但三被告未能及时通知,使原告未能参加丧葬仪式,有悖于传统的伦理观念和长期形成的民间风俗习惯,三被告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原告作为子女应享有的祭奠母亲的人格利益,对其造成一定精神伤害。故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本着倡导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的精神,倡导家庭兴旺和谐,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系兄弟姐妹关系,且曾因家庭纠纷发生矛盾,综合考虑三被告行为的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害后果,酌定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600元。对于原告要求三被告进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三被告已经当庭履行完毕,故不再予以支持。
本案经上诉后被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我国现行法律虽未对祭奠权予以明确规定,但对逝世亲人进行祭奠是我国传统的伦理观念和长期形成的民间风俗习惯,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十条规定,祭奠权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应当依法得到保护。
祭奠权的内容具有多元性,包括接收死讯、参加逝者葬礼、保持墓碑完整性、祭扫墓地、参与吊唁等。祭奠既是对死者的悼念,也是对生者精神上的一种安慰。逝者的子女应平等享有对逝者进行祭奠的利益,一方对祭奠权的行使,应当同时尊重对方的祭奠权,不得恶意阻止其他子女进行祭奠。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