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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加名的争议处理进一步明晰

来源:钱慧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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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原文: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该方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情形下,赠与人有证据证明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结婚加名在实践中的争议

出于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通常夫妻结婚时会选择共同购房,或一方准备好婚房然后在结婚时加上另一方的名字,俗称“结婚加名”。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婚姻关系在房屋上加名的性质到底是赠与还是夫妻财产约定、赠与一方是否可以撤销赠与的争议由来已久。一种观点认为,结婚加名是赠与行为,适用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则。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结婚加名是夫妻间财产关系的调整,不同于普通的赠与,不应优先适用一般的赠与合同规则,而应优先适用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

实践中,涉及到结婚加名比较典型的情形有:

1.  一方全款出资所有的房屋,在婚前/婚内加上对方的名字,登记显示为双方共同共有、双方按份共有、或完全登记为另一方。

2.  一方非全款出资所有(存在贷款)的房屋,在婚前/婚内加上对方的名字,登记显示为双方共同共有、双方按份共有、或完全登记为另一方。(当然,此种情况相对比较少,因为有贷款的房子要加配偶名字,还涉及到贷款银行的审批,比较麻烦。而且,若是有贷款的房屋,即使不加名,也推定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而加名不如第一种情形下那么急迫)

在上述情形中,其中最为突出的争议又为:若是一方因结婚而将婚前房屋完全登记至对方名下,是属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仍然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若是一方因结婚而将自己的婚前房屋登记为双方按份共有,是否按照登记份额来确认双方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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