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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婚前签署的房产归属协议为由,要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来源:钱慧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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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王女士经朋友介绍与赵先生相识、相恋,婚前,王女士按揭购买了一套期房。为避免以后出现财产争议,两人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无论房产证登记在谁名下,房屋所有权均归王女士所有,与赵先生无关。协议签署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几年后,案涉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

不久,赵先生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小张告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赵先生偿还小张借款本息40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小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案涉房屋。王女士得知房屋被查封后,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封房屋。异议被驳回后,王女士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02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虽为王女士婚前购买,但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并且没有变更登记,该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因此,案涉房屋的产权应归王女士、赵先生共同共有。此外,在王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小张知道《婚前财产协议》的情况下,王女士与赵先生签署的协议仅对他们夫妻双方有效,并不能对不知情的小张产生对抗效力,因此,不能以此协议排除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03

法官说法




婚前财产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对夫妻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作出约定,以免在日后产生争议。  

一份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对不知情的第三人没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具体到本案,赵先生欠款时,并没有告知小张有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小张对协议内容不知情,因此,法院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赵先生的份额。王女士和赵先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由双方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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