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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争讼离婚,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来源:钱慧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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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徐某与吴某甲于2020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吴某乙、吴某丙系吴某甲与前妻所生子女。2021年10月20日,徐某诉至历城法院,请求与吴某甲离婚。徐某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诉称:其与吴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婚前了解不深,未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二人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且因徐某要照顾读初二的儿子,所以一直与吴某甲处于分居状态。吴某甲辩称双方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且徐某未举出双方感情已经达到破裂的证据,历城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不准徐某与吴某甲离婚。2021年12月20日11时许,案外人朱某与吴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吴某甲受伤,后于2022年4月13日因医治无效死亡。历城法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徐某、吴某乙、吴某丙应获赔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作出认定,其中,确认徐某、吴某乙、吴某丙应获死亡赔偿金847188元。徐某、吴某乙、吴某丙就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徐某认为,其与吴某甲系夫妻关系,且系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及其他生活来源,应当得到适当照顾,要求分得死亡赔偿金的40%。

法院审理

徐某曾起诉吴某甲要求离婚,并在该离婚案件中陈述与吴某甲感情破裂、分居生活等情形,结合吴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后均由吴某乙、吴某丙照料并支出各项费用的相关事实,可以认定,徐某虽在吴某甲死亡时与其存在夫妻关系,系应当分得死亡赔偿金的近亲属,但吴某甲生前与徐某的生活紧密程度、依赖程度相对于吴某乙、吴某丙显然较低,对于死亡赔偿金,徐某应予少分。关于徐某主张依赖吴某甲扶养的问题,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徐某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吴某甲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均未予支持,对徐某依赖吴某甲扶养的事实未予确认,同时,现有证据均无法证实吴某甲具有收入来源,结合徐某与吴某甲分居生活的事实,两人不具有紧密的生活依赖关系,无法合理推断徐某依赖吴某甲扶养的事实,故对徐某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可。徐某主张分得死亡赔偿金847188元的40%计338875.2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情况,酌情支持徐某分得死亡赔偿金10万元。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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