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慧云律师

钱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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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女继承2亿遗产后被离婚,公证来破局

来源:钱慧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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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家里想处理的大概是些什么财产? 


公证员,新闻里跟我们家里情况一样额呀!我叫阿强,跟老婆阿珍只有一个独生女儿,是我们的心肝宝贝,今后的家产么,当然全部要留给伊咯!结果新闻一出来,女婿离婚好分特一半的?我们老夫妻愁也愁死了,每天晚上睡不着,现在小青年婚姻不牢靠的呀,结婚离婚多来西的呀!我们就怕,等我们走了,女儿一个人孤立无援,万一也“被离婚”哪能办法? 

爷叔、阿姨,你们别着急,我们来慢慢分析。你们家里想处理的大概是些什么财产? 


我们夫白手起家,听人家说还是买房子保值升值,所以钱都拿出来买了房子,总共3套房子。房子A产证是我们老夫妻的名字,这套是用来养老的,所以暂时不想过户给女儿。房子B是我们贷款买给女儿做婚房的,只写了女儿一个人名字,办产


但是公证员阿,我们老夫妻现在年纪还轻了,都只有60+,刚刚满退休年龄,侬讲我们这么早立遗嘱会不会太早了?财产全给了小姑娘,要是伊今后不孝顺,我们连依靠都没有了。再说,这么早立遗嘱总感觉有点像在触自己霉头。



就是,我听说遗嘱好改的,现在就写,今后改来改去也麻烦,我要等到自己80岁朝上再立好了,听说80岁以上立遗嘱免费,我等免费了再来。


阿姨爷叔你们这么想就错了,立遗嘱的时机还是要慎重选择的。


首先,立遗嘱当然不是越早越好,二十多岁的年轻人,大多家庭尚未建立,财产积累也不多,今后变数较多,除非患有重病或情况危急等其他特殊原因,不是立遗嘱的最好时机。

但是,立遗嘱也绝非越晚越好,有的人到九十多岁、甚至一百多岁才想到要立遗嘱,此时认知能力、身体状况均已严重衰弱退化,甚至已经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由于经济上依靠子女,可能遗嘱中的内容更多体现了子女的意愿,甚至是被子女“要求”立的遗嘱。此时即便在亲友的帮助下留下了所谓“遗嘱”,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及意愿真实性也往往会成为遗嘱被质疑的重要原因,反而容易造成遗嘱不被执行或执行不到位,最终无法实现立遗嘱人的最后愿望。因此我们建议,身体状况良好的话,40-70多岁是立遗嘱的黄金年龄,此时一般已经家庭状况定型、具有一定财富积累,精神、智力状态也完全能胜任遗嘱的要求,能最大程度保证遗嘱的效力,实现立遗嘱人的意愿。

最后,阿姨担心的情况实际并不会发生。遗嘱和赠与不同,在立遗嘱人生前,并不会发生财产的实际转移,所以虽然立了遗嘱,你们老夫妻的财产还是你们的,今后要是想法有变,可以随时撤回、变更遗嘱。你们也可以自由处分遗嘱涉及的财产,如果你们想卖了房子作为养老基金,都是没有问题的,也不用征求女儿同意




侬只老头子,侬到80岁还有20年来,侬哪能保证到时候脑子还清清爽爽?万一到时候老年痴呆了哪能办?早点来写掉遗嘱,勿要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后悔来勿及!



公证员,侬讲得飒飒清!我们觉得侬的方案都老好的!我们回去就和女儿、女婿商量,尽早来公证掉,我们晚上也困的着觉了!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夫妻(婚前、离婚)财产约定或协议、家庭财产约定或协议



我们在登记结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离婚时均可以通过办理相关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来明确婚姻关系双方财产、债权债务的归属,预防财产纠纷。若有公证文书明确不动产为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之后在办理出售、抵押贷款等涉及不动产处分行为是更为便利,亦可提升商业运作、家庭财产管理效率。


此外,即便双方已经离婚,对在离婚时未约定、约定不明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分割的财产也均可在公证处通过办理补充、变更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来进一步明确财产归属或变更原财产归属。




赠与合同公证

经公证后的赠与合同更具有确定性。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此外,人们还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明确受赠所得归受赠人个人所有等个性条款,或者对赠与行为附一定条件、期限。



遗嘱公证


遗嘱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家庭财产传承、再分配方式。遗嘱的优势在于其既不需要像合同协议那样,需要双方合意,单方即可实施;财产也不是即刻转让,充分给予立遗嘱人反悔、修改变更自己意愿的空间。但遗嘱会使一些家庭潜在的矛盾后移,在立遗嘱人百年之后,可能会引发这些家庭矛盾的爆发,对于遗嘱的形式、内容、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行为能力是否适格,会被无限放大,许多不够完备的遗嘱会被质疑其效力,无法实现立遗嘱人生前的愿望。公证机构是法定证明机构,对遗嘱的把握要远优于缺乏法律知识的普通人,因此,公证遗嘱虽然要求更严格,但正因如此也保证了遗嘱效力的确定性,且相较之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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