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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里“夫妻无共同房产,不涉及房产分割”的特殊情况

来源:钱慧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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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男方的父母去世时,女方与男方尚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男方父母的遗产中男方继承的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与女方在离婚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现男方已去世,女方起诉男方的继承人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享有六分之一份额,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请求及某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诉争房屋中及某享有六分之一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刘某1、张某1承担。一审查明

及某与张某2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张某1。2008年6月21日张某2之母李某1死亡,2011年3月29日张某2之父张某3死亡。

2012年5月21日,及某与张某2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无共同房产,不涉及房产分割,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2016年8月1日,张某2与刘某1结婚,二人婚后无子女。2021年2月7日张某2死亡。

2019年7月19日,张某2与张某4、张某5至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公证,该处出具(2019)京首佳内民证字第03390号公证书,公证张某3、李某1遗留的诉争房屋由张某2、张某4、张某5共同继承。

现诉争房屋登记在张某2、张某4、张某5名下,由其三人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份额,且该房屋无查封、抵押。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夫妻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张某2的父母张某3与李某1去世时,及某与张某2尚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张某3与李某1的遗产中张某2继承的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张某2在诉争房屋中享有三分之一份额中的一半应归及某所有。刘某1认为及某对财产提出分割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张某3与李某1去世后,遗产属于张某2与张某4、张某5共同共有,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其三人直至2019年7月19日对诉争房屋进行公证处理,之后诉争房屋登记在其三人名下,故及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刘某1认为张某2与及某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已对共同财产处理完毕,法院认为,张某2与及某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张某2所继承的财产尚未明确,双方的约定并不包括不确定的财产内容,故双方约定的“夫妻无共同房产,不涉及房产分割”应系针对签订协议时双方已取得所有权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对刘某1的辩称,不予采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张某2与及某在离婚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现张某2已去世,及某起诉张某2的继承人刘某1、张某1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享有六分之一份额,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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