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安置协议中增加孙子名字是否属于赠与,能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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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即使后续办理了相关合同的登记备案,但仍视为财产权利没有转移,故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撤销后,原配套商品房供应单上受赠人的姓名应当予以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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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老王老宅拆迁,于2012年5月8日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由老王作为户某签订,安置对象为老王夫妇及父亲和儿子。2012年9月21日,老王的孙子小王出生,后考虑到家庭和谐及百年后房屋继承税费等问题,于是老王向人民政府申请在补偿安置协议上添加小王的名字。2021年下旬,儿子离婚,在分给女方一套房屋之后,女方仍代理孙子进行分家析产诉讼,要求分割安置房,因此老王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孙子小王的赠与。庭审期间,老王夫妇和小王确认,已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出售合同并网签备案。
周某作为小王的代理人(母亲)认为:第一没有赠与协议,赠与是双方的合意。原、被告和原告配偶曾经因为分家析产案件在本院审理中,尚未结案,属于家庭内部分配,并非赠与;第二即便是赠与,也非原告一人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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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来源、《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书、第三人的陈述以及被告小王的出生时间,可以认定小王并非安置对象,不享有动迁利益。故以拆迁上海市青浦区XX村XX组XX号而获得的上海市青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系动迁利益,原告老王及第三人老王父亲、妻子及儿子在配套房屋商品房供应单上增加小王的名字,应认定为赠与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系争房屋产权尚未转移登记至被告小王名下,拆迁安置对象均表示撤销对系争房屋的赠与,原告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赠与撤销后,原配套商品房供应单上小王的姓名应当予以去除,原告明确要求撤销《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并撤销网签备案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