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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少报财产要担责!天津法院再发《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来源:钱慧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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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了解一下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夫妻均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在离婚时,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男女双方都不能剥夺另一方获取自己应得财产的权利。


 但在有的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时有存在。加上平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对对方收入、财产情况可能不甚了解,法院的取证、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家庭财产很难实现公平分割。


为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

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近日

东丽法院、宝坻法院

分别向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

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这是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东丽法院、宝坻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案例一



在原告王某与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原告王某起诉

认为双方婚后经常吵闹

矛盾不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无法再共同生活

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财产




被告宁某同意离婚

但是双方对财产分割争议较大



 鉴于本案当事人的诉求,为明确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查清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情况,准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东丽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并向该案双方当事人释明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内容、申报的适用情形及时间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案例二



原告彭某以与被告杨某因生活习惯

和子女教育观念不一致等原因感情不和

经常争吵

无法继续生活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为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该案承办法官立足案情,结合实际,于1月31日向彭某和杨某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双方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随《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一同发出的,还有宝坻法院针对离婚诉讼案件制作的《离婚案件有关权利义务告知书》。该告知书将最新的有关离婚案件的重点法条传达给双方当事人,使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能够更加清晰地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保障双方诉讼权利。








法官释法






哪些财产应当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哪些财产应当视为

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

法律后果有哪些?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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