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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应当具备什么要件

来源:钱慧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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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号:(2020)京03民终4682号

  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裁判日期:2020-05-29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首先,离婚协议的签订应在债权成立之后;其次,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部分明显不合理,亦即,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非正常减少;再次,债务人因此导致其偿债能力下降,不能偿付债权;最后,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在考虑了离婚后子女抚养、离婚原因及夫妻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若未有证据证明该协议约定存在明显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形。则离婚协议关于分割财产的约定,未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诉讼请求


夏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白某1、赵某1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财产约定部分;2.白某1、赵某1将北京市顺义区×号房屋过户回白某1名下;3.诉讼费由白某1、赵某1承担。



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11月27日,白某1、赵某1登记结婚。

2014年12月1日,坐落于顺义区×房屋登记至白某1名下。

2018年6月5日,白某1、赵某1登记离婚。

2018年6月5日白某1、赵某1签署的《离婚协议》载明:一、子女抚养。婚生女:白某2,2009年12月19日出生,由女方赵某1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男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6万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女方给予男方相应份额的经济补偿。(2)车辆:双方婚后购买了发动机号为×××、车牌号为×××的大众朗逸小汽车,基于照顾女方的原则,以及因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活支出较多、离婚后女方需照顾女儿负担较重,双方同意上述车辆归女方所有。(3)投资理财:双方于2016年9月将50万存款放入男方朋友薛某公司进行投资,每月固定分红8000元,应于2019年终止后将50万本金返还。此项投资理财所有权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25万元经济补偿。(4)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四、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于2017年11月27日向女方的弟弟赵某2借款6万元,于2018年3月22日向女方的弟弟赵某2借款10万元,于2018年5月16日向女方的弟弟赵某2借款5万元,共计21万元。(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于2018年1月向女方的父亲赵某3借款5万元。以上借款均用来偿还男方赌债及产生的利息费用。上述两笔借款均系男方个人所借,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现均未偿还。双方一致确认上述债务由男方个人负责偿还,与女方无关。五、财产及债务处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房屋估价约为380万元,此套房产为限价商品房,扣除土地出让金约100万元,房屋净值约为280万元(可待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具体的房屋净值)。扣除男方应支付女儿白某2的抚养费36万元,扣除男方向女方弟弟和父亲借款26万元,扣除双方理财中女方份额25万元,共计87万元。女方应向男方支付共计53万元经济补偿(此数额可根据专业评估机构对房产净值评估后酌情增减),于2019年5月1日前支付给男方。男方应于离婚后立即配合女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六、违约责任的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违约方应按未支付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如果一方因对方的行为被被告主张权利,则一方有权向对方追偿。七、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2018年6月5日,顺义区×房屋因“夫妻离婚涉及不动产转移”登记至赵某1名下。

2018年7月25日,一审法院对夏某与白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8)京0113民初2163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白某1偿还夏某欠款68万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

2019年12月20日,一审法院对案外人周某诉白某1、赵某1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作出(2019)京0113民初267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载明,“原告周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2014年12月1日登记在白某1名下的顺义区×号不动产(产权登记证号:X京房权证顺字第XXXX号),于2018年6月5日转让给赵某1的行为;2.判令白某1、赵某1负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3.判令白某1、赵某1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中,赵某1提交培训课程收费凭据佐证白某2的生活、教育开支,提交转账对账单等佐证赵某2向白某1出借21万元。诉讼中,赵某1称其代白某1向李某1还款31600元,向李某2还款10000元,后得知白某1欠款可能高达成百上千万,加之白某1被捕等原因未继续向白某1支付经济补偿。赵某1称因白某1赌博,其对婚姻关系破裂具有过错,在分割财产时应对赵某1予以照顾。”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涉诉房产系白某1与赵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离婚时应考虑子女抚养、夫妻双方过错等因素,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周某为白某1的债权人,但未有证据显示白某1与赵某1对于财产的分割存在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形,该分割行为未侵害债权人利益,故对于周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夏某称白某1与赵某1的离婚协议中将对外债务特别是赵某1家人的债务均归为白某1个人债务,是在逃避债务。且房屋、抚养费及车辆等共同财产的分割,使得夏某债权无法得以实现。且涉诉房屋的土地出让金不能由赵某1代缴,应由赵某1支付给白某1由白某1向政府交纳。且从协议看,双方离婚转移财产非常迫切,理由是为了规避白某1债权人的债务。双方约定的子女抚养费过高,补习班不属于必要抚养义务。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否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应当予以撤销。



一审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涉诉房产系白某1与赵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离婚时应考虑子女抚养、夫妻双方过错等因素,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夏某为白某1的债权人,但未有证据显示白某1与赵某1对于财产的分割存在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形,该分割行为未侵害债权人利益,故对于夏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首先,离婚协议的签订应在债权成立之后;其次,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部分明显不合理,亦即,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非正常减少;再次,债务人因此导致其偿债能力下降,不能偿付债权;最后,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案涉房产系赵某1、白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系二人之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屋归赵某1所有,由赵某1向白某1支付折价补偿款;投资理财归白某1所有,由白某1向赵某1支付经济补偿;婚后购置的汽车,鉴于双方的婚生女由赵某1直接抚养,并考虑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活支出较多、离婚后女方需照顾女儿负担较重,双方约定该汽车归赵某1所有。上述赵某1、白某1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在考虑了离婚后子女抚养、离婚原因及夫妻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形。案涉离婚协议关于财产的约定,未侵害债权人夏某的利益,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夏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维持。夏某二审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案涉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部分明显不合理、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非正常减少。故夏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

综上所述,夏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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