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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能否要回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

来源:钱慧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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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能否要回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婚姻家庭律师慧云团队 

2015-6-26 婚姻家庭律师慧云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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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云视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向婚外第三者赠与巨额财产,妻子是否可以主张返还?第三者能否可以返还一半?非婚生子提出此赠与属于父亲支付给自己的抚养费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判决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要求第三者全款返还赠与财物。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马某与田某系夫妻关系,田某在与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曹某婚外生育一女田某某。田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曹某的账户转入2475196元。马某认为田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田某给付曹某2515140元的处分行为无效;(2)曹某返还其2515140元。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非按份共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田某未与其配偶马某协商,就将夫妻共有的钱款赠与了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曹某。田某的赠与行为既损害了马某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故马某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曹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称,田某汇至其账户的款项并非赠与,而是为女儿购房所用,部分款项已用于日常生活及抚养女儿;即使田某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被认定为赠与,但其处分个人所有财产份额部分应属合法有效,曹某无需返还。主张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曹某承担一半的返还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田某转入曹某账户的款项及为曹某购买商品房的款项已有证据证明,均属于田某与马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田某对上述财产的处分行为未经马某同意,事后也未取得马某的追认,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个权利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马某作为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债权人,有权要求曹某返还全部财产。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非婚生子田某某认为,田某支付曹某的款项并非是对曹某的赠与,而是支付给自己的抚养费。在案中,一审二审判决损害了民事权益,且在两次审理过程中自己多次要求法院将自己追加为第三人,但均未被准许,因此可以要求予以撤销。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从田某某提交的材料来看,未提供可以证明生效判决内容错误的相关证据,田某某的起诉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田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某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表明,田某某至今未提供可以证明其主张应撤销的生效判决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相关证据,故田某某的起诉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如田某某认为其被抚养的权利受到损害或侵害,可通过提起抚养诉讼解决。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田某某不服上述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非婚生子女田某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对非婚生子女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田某某的生父应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支付抚养费,在其没有个人资金的情况下,抚养费的来源只能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提取和支付,这一支付完全合法;在自己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原判决损害了自己依法获取生父抚养费的民事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田某未经妻子马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曹某,侵犯了马某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曹某应返还田某赠与的相关款项。申请再审人田某某认为生效判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内容错误,田某转入曹某账户的款项及为曹某购买商品房等消费款项已有在案证据予以佐证。赠与行为与抚养费问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田某某如果认为自己需要生父田某支付相关的抚养费,可以另案提起诉讼进行救济。裁定驳回田某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解析】

这场婚外恋情引发的财产纠纷案,对妻子而言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终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使得本案落下帷幕,法院最终支持了妻子的请求,维护了妻子的权益。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第三者能否主张只返还赠与财产的一半

二、非婚生子田某某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一半无效。 

  田某作为女儿田某某的生父,依照法律当然对田某某具有抚养义务,但支付抚养费与赠与关系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马某的诉讼请求是确认田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及返还赠与款项,在案证据也佐证了田某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通过银行转账转入曹某的账户,所购房产也登记在曹某名下,田某某主张田某赠与曹某的款项系支付给其的抚养费,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此外,如果田某某认为自己需要生父田某支付抚养费,随时可以另案主张支付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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