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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来源:李军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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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 李军超律师

近期接到多位用人单位的员工咨询,劳动合同马上到期,但单位很可能要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而员工想继续在单位工作,问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针对此问题,本律师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解答如下:

一、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束。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双方基于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二、是否续订劳动合同,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平等自愿,协商确定。

《劳动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此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是否续订劳动合同,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处理,如果用单位拒绝续订劳动合同,此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毕竟法律在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的同时,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三、如果用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并给予劳动者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第四十七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还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双倍支付赔偿金。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此双倍赔偿金,包括经济补偿金在内。

四、在劳动者存在特殊情形之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五至六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工伤七至十级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疑似职业病观察期、患病、非工伤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连续工作15年以上并距退休不足5年的、职业病、工伤六级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除此法定情形之外,即使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没有法定的义务必须续订劳动合同。

很多劳动者之所以有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的想法,还是受计划经济时代用工制度的影响。早在九十年代之前,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固定工制度,大学生毕业包分配、部队转业包分配,九十年代中期,国家实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打破了多年的“铁饭碗”的说法。

鉴于本律师知识有限,谨以此文给有需要的劳动者答疑解惑,若有不足之处,还请批评指正,版权所有,若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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