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刘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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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在活跃时期,经常会遇到房价上涨,出卖人以各种理由“跳价”或拒绝买方等情况。而很多时候由于中介操作的不规范,致使很多客户在签订居间合同甚至买卖合同时,出卖人会有个别缺席,一般为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的,就由到场出卖人代签,而这就为出卖人单方毁约埋下了隐患。那么共有人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否成立呢?对此,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第二条以问答的形式给出了答案。
2、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可见在上海,法院掌握的标准还是以鼓励交易、促进流通为目的的。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仍然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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