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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非婚生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来源:高攀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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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某(未成年人)与佟某(成年人)系沈阳市北大青鸟技术学院学生,双方于2015年9月确立恋爱关系。刘某于2016年11月24日生育一男孩,孩子出生后,刘某通知佟某,双方对孩子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非婚生子归佟某抚养,并由佟某支付孩子出生至今的抚养费、刘某生产花费的医疗费等费用。在一审审理期间,佟某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经法院委托,相关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书,确认佟某与刘某之子存在亲权关系。2017年6月7日刘某被医院诊断为应激障碍、产后抑郁症。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非婚生子由原告刘某抚养;佟某从2016年11月起至非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其子抚养费2000元;被告佟某给付原告刘某医疗费3619.3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后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合法权利,父母双方对其均负有抚养与教育的义务。在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上应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即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刘某作为孩子的母亲虽系未成年人,但鉴于孩子目前尚在哺乳期,一直随其生活,故孩子由刘某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关于抚养费的问题,因刘某系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且需照顾孩子,佟某已成年,故佟某应支付从孩子出生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的抚养费,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定佟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关于刘某主张因生产花费的医疗费3619.38元,因系刘某产后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刘某系未成年人,故由佟某承担。关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可了一审法院裁判的事实和理由。
  案件来源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终7918号
  案例解析
  本案中法院从有利于非婚生子健康成长的角度依法维护了其相应的权利。但该案引发了笔者以下几点思考:
  1、本案未婚生子的刘某系未成年人,且身患疾病,法院判决由其抚养非婚生子是否适宜?
  笔者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确认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时,通常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抚养,如父亲条件好,母亲同意,也可由父亲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笔者认为,在确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时,亦应参照此规则。本案中,刘某作为母亲,虽未成年且患有疾病,考虑到该男婴是2016年出生,至判决时不满10个月,处于哺乳期,非常需要母亲的关怀和照顾,与佟某相比,刘某更适宜抚养照顾年幼男婴,故法院判决由女方刘某抚养婚生子。
  2、佟某对孩子是否与其存在血缘关系持怀疑态度,故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如果刘某不配合怎么办?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本案系刘某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佟某不配合怎么办?
  笔者认为,对于夫妻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有争议的,通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处理,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对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对于子女是否与其存在血缘关系有争议的,笔者认为,也应参照前述规则处理。即如果本案中,刘某拒绝配合佟某做亲子鉴定,且佟某又提供初步的证据证实佟某与刘某之子可能不存在亲子关系,法院视具体案件情况可能推定佟某与刘某之子不具有亲子关系。而如果刘某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佟某不配合,且刘某又提供初步的证据证实佟某与刘某之子可能存在亲子关系,法院亦有可能根据案件情况推定佟某与刘某之子具有亲子关系。
  3、为什么法院对刘某诉求的医疗费予以支持,而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他费用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首先双方并非夫妻,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虽然佟某生产,需要照顾,但刘某没有法定的义务;第二,刘某的生产费用并非基于佟某的侵权行为产生,佟某没有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法院基于佟某是未成年人,尚无独立生活能力,从补偿的角度为其支付了医疗费,而对佟某主张的其他费用,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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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攀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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