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骗取保险金 被处罚款悔已迟
来源:董毅智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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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涂国华 唐保丁) 为骗取巨额保险金,竟提供伪造的证据,妨碍案件审理,结果“偷鸡不成,倒失一把米”。9月20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定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并依法对原告安某作出罚款一千六百元的决定。
原告安某是某货运部业主,与被告黎川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协议对理赔范围和保金等相关事项作了约定。在合同有效期间,原告载满货物的一辆货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原告谎称货物损失,于2012年8月向被告提出索赔15万元保险金的要求,遭被告拒绝后,原告安某遂向法院提起诉,并提交了一份伪造的证据。被告在庭审中对该证据提出了强烈质疑,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原告安某伪造证据企图通过诉讼诈骗保险金的行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由于原告安某提交的伪造的证据据足以影响本案的定性,其行为严重妨碍民事诉讼,法院在裁定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的同时,还依法对原告安某作出罚款一千六百元的决定。原告安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原告安某是某货运部业主,与被告黎川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协议对理赔范围和保金等相关事项作了约定。在合同有效期间,原告载满货物的一辆货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原告谎称货物损失,于2012年8月向被告提出索赔15万元保险金的要求,遭被告拒绝后,原告安某遂向法院提起诉,并提交了一份伪造的证据。被告在庭审中对该证据提出了强烈质疑,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原告安某伪造证据企图通过诉讼诈骗保险金的行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由于原告安某提交的伪造的证据据足以影响本案的定性,其行为严重妨碍民事诉讼,法院在裁定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的同时,还依法对原告安某作出罚款一千六百元的决定。原告安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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