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毅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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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时清单上签了字 租赁费用必须埋单

来源:董毅智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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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他人挖掘机施工作业,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只是在施工作业完成后,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了一张计时费用清单。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刘某支付挖机租赁使用费106764元。

  2010年至2011年3月23日,刘某的挖机在金丰矿业矿区外道路工程中进行施工作业。作业后,由陈某在作业计时清单上予以签字。陈某最终确认2010年度刘某在金丰矿业矿区外道路工程中作业的费用累计是194860元。陈某并确认2011年3月23日前,刘某在金丰矿业矿区外道路工程中大挖机作业的时间共计是49.6小时,每小时作业价格是240元。此后陈某从金丰矿业结帐支付给了刘某挖机作业费用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的挖机实际在金丰矿业矿区外道路工程中进行了施工作业。作业后,由被告陈某在作业计时清单上对挖机作业时间和作业费用予以签字确认。故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成立,被告陈某应按照作业计时清单上其签字确认的挖机作业时间和费用向原告刘某支付挖机租赁使用费。挖机租赁使用费合计为206764元,扣除被告陈某已付100000元外,还应支付106764元。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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