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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五星标志不等于五星安全 消费者被判败诉

来源:董毅智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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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唐旭超) 因在宣传广告中使用五颗星标志,认为五颗星的标志在汽车行业中即指达到顶级安全标准,而涉案小汽车并未达到顶级安全标准,车企涉嫌虚假宣传,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车主霍女士将某著名车企告上法庭。记者7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霍女士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9年7月,霍女士在某4S店购买一辆小汽车,购车后霍女士在报纸上看到该款车的宣传广告,广告上载明该款车的技术参数等事项,广告右下角有直线排列的五颗五角星,周围注有“年度汽车大奖、国际车展新车大奖、100%时尚制品、火爆销售中”等说明。

  后霍女士起诉到一审法院称,五颗星标志在汽车行业中有特殊含义,即“五星级安全评价”,而国家权威机构的碰撞试验表明,该款车仅能达到三星安全标准,因此车企的广告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承担退货并赔偿一倍损失的责任。该车企则认为,五星并无特定含义,可以指汽车经销、售后服务的认证等级,也可以指公众或权威机构的推荐指数。只有和特定的新车安全评估组织标志组合使用时,五星才表示安全等级,表示某车型通过测试,达到了某组织的五星安全测试标准。该车企主张其广告行为并未涉嫌虚假宣传,亦未构成欺诈。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霍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企虽然在广告中使用五颗星标志,但该标志并不唯一指向“五星级安全平评价”,因此不构成欺诈,霍女士主张退货并赔偿一倍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理由。

  法官释法:

  消费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主张退货并赔偿一倍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经营者构成欺诈。就本案来说,霍女士须证明涉案车企存在欺诈行为,即其使用的五颗星标志唯一指向“五星级安全平评价”,且其广告行为对消费者购车产生重大或决定性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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