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毅智律师

董毅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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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调解的意义及方法探究

来源:董毅智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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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不断出现,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各种纠纷大量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显得更加重要。人民法院调解作为一种工作方法和结案方式,具有消除对抗、维护安定团结、简化程序、易于执行等诸多优点。坚持和强调法院调解有着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在民事纠纷案件中,离婚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该类案件不但涉及婚姻关系、子女、财产、 以及债权债务问题,而且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还关系到当事人的亲友以及相关人员和部门。离婚案件的妥善解决与否,不但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和前途命运,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科学发展。本文拟就离婚案件的调解方法做一定的探讨。笔者将就离婚案件中运用调解的意义以及调解方法进行初探,以供商榷。

  一、离婚案件中调解的意义

  审理离婚案件的结果,首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权益;其次,涉及双方子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问题;第三,直接影响双方父母、亲人的生活。如父母赡养侍候等问题;第四,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问题等。而正确运用调解手段,使离婚案件得以妥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提高和好率。诉讼到法院的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并不一定是感情确已破裂。有的原来双方感情基础较好,有和好可能;有的会考虑子女、父母以及亲人的因素而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有的起诉离婚,只是希望教育一下对方,让对方改正错误;有的甚至只是因为赌气而诉至法院的。因此,做为法官应善于抓住这些因素,对症下药,运用调解手段帮助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从而促其和好。

  2、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顺利达成离婚协议。因为双方当事人离婚远不止涉及双方的婚姻关系,更涉及到子女、财产以及债权债务问题。正确运用调解技法,可以更好地引导双方当事人冷静地面对这些问题,提出妥善解决办法,达成离婚协议,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而使双方失去协商的基础。不管是子女问题、财产问题或者债权债务问题,一旦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都不肯如实客观地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势必造成法院认证、判决的困难。并且法院要为此浪费更多的诉讼资源,也不利于案件顺利解决。因此,恰当运用调解手段,能避免激化矛盾,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妥善解决,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3、有利于把子女身心创伤降到最低。父母的离婚,无疑会给子女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和精神上的痛苦。这种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打击,对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的不利影响是巨大的。特别是对履行应尽的义务(特别是未获抚养权一方)大打折扣,如不支付抚养费。有的案件经判决后获抚养权一方甚至会要求子女与另一方继绝父(母)子关系,并拒绝对方探望,这些因素必将严重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4、有利于案件的执行。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与其他案件不同,双方并非“仇家”,而仅是因为感情破裂才导致离婚。他们一般在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有一定的共同生活累积,离婚后尚有子女作为纽带以及双方亲人、社会的关注。因此,一旦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自动履行,并保证相安无事。而判决离婚的案件,不管是财产、债权、债务或者是对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因为非其自愿,并且如前所述,判决不可能绝对客观公正,那么,义务当事人就可能不履行或不主动履行判决内容,从而引起执行程序。这种执行程序的启动,社会效果显然是不理想的。特别是子女抚养费、教育费问题,如果义务人不主动履行,则权利人每隔一段时间都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必将造成当事人极大的讼累并增加法院工作的压力。

  二、离婚案件的调解方法

  离婚案件的调解启动后,选择调解方法是法官进行调解工作的重要步骤,选择正确的调解方法对调解效果则有重要的影响。调解工作方法多种多样,要达到和平处理离婚案件的调解方法确不能生搬硬套,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症下药。一般离婚案件的调解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做好“三方面思想工作”。三方面思想工作指的是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当事人父母及亲友的疏导劝解工作、对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思想工作。

  调解离婚案件的调解过程实际上就是做思想工作的过程,离婚案件当事人一般有几个特点:一是哭,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主要是女当事人)往往会哭。这里有倾泄内心的痛苦和委屈的真哭,也有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的假哭。审理中要注意区别真伪,对症下药;二是闹,不愿离婚的一方或要求离婚而得不到支持一方往往要闹,甚至对审判人员和对方当事人进行威胁恐吓。对这些当事人既要坚持耐心细致的正面疏导,又要严格认真的指出错误,防止一味迁就;三是羞,审理离婚案件往往要涉及一些隐私问题,当事人会有羞涩之感,审理时应注意维护当事人的自尊心和声誉;四是悔,这是不愿离婚或知错的一方常见的心理状态,审判人员应抓住这种心理,因势利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好工作。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时,应针对以上特点,对符合离婚法定事由的案件要着重做好有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工作,促使其认识过错,理解并同意对方的请求;对无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的案件当事人要尽量做和好工作,消除疙瘩,缓和矛盾,促成和好。

  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父母尤其是女方父母的态度在调解过程中很重要,他们一般能左右当事人的思想,深入了解当事人的真正心态以及要求,获得当事人的完全信任,在调解工作中对他们做疏导思想工作就是要尽可能防止他们“雪上加霜”、“火上加油”,而给他们“雪中送炭”,从而化阻力为助力,促成调解。当事人的双方亲友们也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他们的劝解是法官无法替代的。对他们做好了思想疏导工作,对调解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对基层组织的思想工作就是要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委会等组织来协助做调解工作。离婚案件的调解通常需要借助外力来影响当事人的内心,当事人所在单位以及村委会、群众在纠纷开始时,对纠纷的起因、发展都比较了解,掌握着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和证据,邀请他们对纠纷进行劝阻和调解,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与理解。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争取舆论的支持,内调外敷,以利矛盾的解决。但人们常常将他人的隐私作为饭后闲谈的话题,在邀请群众参加调解时,要做好对当事人的隐私保护工作,避免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二)摸清当事人的诉讼心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心理决定调解效果的重要因素,不仅对双方方当事人的心理,而且对当事人代理人的心理都要摸准,才能有的放矢。离婚案件当事人大多是平生第一次走上法庭,情绪通常容易波动,理性思维变弱,行动易受感情控制。从实践中来看,当事人一般会有以下几种心理:一是疑惑心理,由于不懂法律,又是初次上法院,对自己承担的风险和案件判决后果处于迷茫状态;二是自私心理,只管自己,不管他人。只顾自己的利益,不管别人的得失。这种心理的出现,在离婚案件中是正常的。因为离婚纠纷之前可能有太多无形和有形的付出,到离婚时发现曾经的付出换来的竟然是一场空,对婚姻失去信心,对对方当事人极不信任,并容易产生自伤自怜的情绪,怀疑自己以后的生活能力,产生极端的自私心理;三是盲目心理,盲目地将是非判断的希望寄托于律师、寄托于法官。觉得律师或法院总能帮助自己打官司、取证据,还给自己一个公道。这种心理的当事人不注重或忽视自己的责任,把自己的义务寄希望于法院或律师身上,从而最终导致失望的心理;四是抗拒心理,由于失望、沮丧、愤怒、失落等交织心理,对对方心存愤恨,对对方律师心存戒备,对法官调解心存抗拒。通常,女方和在离婚诉讼中存于弱者一方常有这种心理;五是绝望心理,由于没有适度掌握诉讼规则,在诉讼中把握诉讼时机,导致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明显感觉诉讼中自己目的达不到,或自己处于不利地位,而心存绝望,甚至产生极端心理,想用极端手段,如殴打、吵骂解决争议,甚至由于愤怒、失落、绝望心理导致厌世情绪。法官在调解中,应通过沟通,判断当事人处于哪种心理状态,从而及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正确认识诉讼。

  (三)创造轻松的调解环境。调解在诉讼中是一项相对宽松的程序,当事人往往需要在一种远离法庭严肃的环境中表明心态,对离婚案件的调解尤其要为当事人提供这样畅所欲言的场所。创造轻松的调解环境在诉讼过程中一般可以通过分开调解来达到,将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安排在不同的区域分别征求意见,通常容易知悉当事人真正的想法,从而通过避免争吵达到调解目的。

  (四)学会倾听,适时细致分析,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离婚纠纷中,往往至少有一方牢骚满腹,自觉无比委屈和辛酸,离婚案件当事人往往有倾诉的欲望,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必须花一些时间倾听当事人的心声,让其倾吐心中的压抑、不满和愤怒。倾听过程中,要适时以真挚的态度帮助当事人分析纠纷,理清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明了自身的言行举止有哪些不当之处,调整好心态。当然,细致分析并不等于面面俱到,而是在有限的时间里,面对“剪不断,理还乱”的繁琐纠纷,善于化繁为简、化难为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事人分析案情,理清思路。需要注意的是,要让局势始终在法官控制之下,注意把握宣泄的程度,防止当事人将宣泄演变成无休止的控诉。倾听中法官细致入微的讲解和分析常常能够避免一些无意义的争执,并收到良好效果。

  (五)抓住矛盾关键,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借助他人促成调解。在离婚案件调解过程中,确定在双方心目中都具有较高威望或者对双方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人物,如村支书、长辈等,借其力,促成案件的调解,以解决纷争。如果当事人有代理人,还要充分发挥代理人的作用。因为代理关系是基于信任产生的,而代理人往往是律师或其他具有相对较高知识水平的亲戚朋友,相对较为冷静和懂法,所以可以先做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再由代理人代为疏通当事人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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