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3月,甲方收不回门面
来源:董毅智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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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长沙讯 合同到期3个月了,梁正伟先生还是无法从租户手中收回自己的门面;而租户胡丽女士则坚称,前房东恶意转让,她并不知情。
梁先生在长株潭大市场处有一处门面,前日他告诉记者:“3年前,我把门面租给胡丽,合同在今年3月底到期。”他出示了当时的租赁合同和该门面的房产证。但胡女士表示,当时与她签合同的甲方是湘潭昭山旅游经贸开发区市场服务中心,“2006年12月31日,我们与这个公司签订合同,每5年一签,当时根本没有梁正伟这个人。”胡女士也出具了当时的合同,并表示自己是具有优先续租权的。至于与梁先生签订的那份合同,她解释是“第三年(2009年),公司(市场服务中心)安排我们签的。”胡女士表示,自己单是门面装修就花了20万,另外梁先生砸玻璃、堆沙子堵门等过激行为,让她极度不满。
负责该市场的物业公司办公室主任赵侃证实,该门面确实由梁先生购买,梁胡两人也有合同。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帆认为既然已订立合同,就应遵照条款进行。胡女士也表示,如果最后通过司法途径判定她撤离,她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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