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说法 2012年06月30日 工间休息拟计入工时
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8日出台《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应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工间休息,而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无考勤要求可算特殊工时
意见稿明确,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包含: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劳动者可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为防止滥用不定时工作制,意见稿对不定时工作制的待遇特别做了规定。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56061元。即在北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薪将有望不低于56061元。
日工作时间禁超11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的岗位范围包括: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而交通、铁路、邮政、电信、内河航运、航空、电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也可综合计算工时。
劳动法对于标准工时加班的规定为,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此次意见稿则明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日最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即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过11小时。
夜班劳动应支付津贴
意见稿也进一步明确,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的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应当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而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机动车驾驶员等从事影响公共安全利益的岗位人员,每驾驶2小时,应当保证不少于10分钟的休息时间。
对于“夜班”,意见稿明确,是指企业在22点至次日6点这一时间段,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时间达2小时及以上的情形。夜班劳动,企业应当支付夜班津贴。津贴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部门规定执行。
人社部表示,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不计发加班工资,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权利和身心健康影响较大。因此,将严格把握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以防因其滥用,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超出部分算作延长工作时间,计发加班费。一些新兴行业企业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点,人社部提出,各地可按实际情况,适度放宽审批。
派遣禁申请特殊工时制
意见稿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不过,用工单位在特殊工时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明确特殊工时的岗位、人数、期限和劳动报酬等。而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精英点评:
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如何保障劳动者休息权
在“过劳死”案例频繁发生的背后隐藏着数量更加巨大的“过劳”事件,可以说“过劳”的劳动者在金融业、传媒业甚至政府部门都有大量的存在。除了未来修订相关立法明确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范畴外,如何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充分行使休息权,也是我们应该思索的一个问题。
首先,强化司法保护。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要赋予劳动者拒绝加班的“辞职权”,并且在劳动者因为拒绝加班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时,可以认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从而支持劳动者的相关诉求。
此举有利于加大用人单位的违规成本,从而减少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几率,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降低劳动者“过劳”风险。
其次,加强行政力量介入。目前我国标准工时制是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因此,在保障劳动休息权这一目标下,劳动监察力量的介入大有可为,正好可以弥补司法力量只能事后救济、缺乏惩戒性和预防性的不足。
再次,突出工会维权职能。当前工会需要发挥平衡劳动关系的作用,并完善具体维权制度,有侧重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最后,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在工作中,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以及日常管理活动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同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考勤、加班记录、工作时间的规律性、出差情况等可以证明用人单位违法的证据材料,为日后进行诉讼做必要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