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晓萍律师

冯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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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公司企业

本案可以代位继承吗

来源:冯晓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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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刘某在闸北区成立了一家物流公司,经过多年辛苦经营,该公司市值已超过千万,公司发展前景喜人。刘某与老伴朱某生有二子,朱某六年前已过世,大儿子在公司任总经理,二儿子因病八年前死亡。2008年10底,操劳过度的刘某因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去世后,大儿子继任公司董事长,并掌管刘某留下的所有家庭财产。二儿子死亡时留下一个女儿小刘,在杨浦区文化馆工作。小刘多次向自己的伯父提出继承爷爷的遗产要求,均遭到拒绝。2011年3月,小刘向闸北区法院起诉伯父,要求继承自己的父亲应该继承的爷爷的遗产份额。

   对于此案,我所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作为长子,其接任公司董事长是刘某的遗愿,公司系正在运转的企业,不宜当作遗产由各继承人分割。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孙子女有代位继承的权利,公司财产可以作为权利份额予以继承,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应当得到支持。

    笔者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坚持第二种意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没有遗嘱,其遗产首先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本案刘某的老伴死亡在先,属于其老伴的遗产应由刘某与其子女继承;刘某死亡时,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大儿子,但因本属于第一顺序的二儿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即本案的原告小刘在世,所以产生代位继承问题。依照继承法,本案中的原告小刘符合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有权成为代位继承人,代表其早亡的父亲,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其祖父(包括祖母)留下的遗产中的法定份额。

      判决结果: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代位继承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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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虞山北路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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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冯晓萍
  • 执业律所: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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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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