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晓萍律师

冯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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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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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由谁来负担?

来源:冯晓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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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其个人财产偿还。除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出的几项有关个人债务的认定外,我们还应结合本法第十八条的个人特有财产作一下分析。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1)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理,对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债务,他方无清偿义务。(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那么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3)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酗酒所负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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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虞山北路7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冯晓萍
  • 执业律所: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5*********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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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熟市虞山北路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