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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分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判刑

来源:刘艳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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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分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判刑


分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判刑

定义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1条第2款),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判刑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伤害、侮辱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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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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