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收到offer后,新用人单位反悔是否要承担责任?
来源:吴晓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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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收到offer后,新用人单位反悔是否要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李某在大连某软件企业工作,月薪3000元,在一次招聘会上,李某到另一家公司应聘,经过几轮面试后,该公司向其发送了一份offer,让李某一个月后入职,并注明月薪5000元,于是李某马上向原工作单位辞职,在家等待到新的工作单位上班。但两周后,新单位的人事部打电话称因为公司经营战略调整,李某所应聘的岗位已被取消,公司将不再录用李某。为此,李某与新单位发生争议,要求新用人单位赔偿其误工损失。
吴晓敏律师观点:
Offer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但在法律上讲,属于要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单位在发出Offer后无故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已依据该Offer辞职或回绝了其他单位的工作机会,而造成劳动者实际损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按劳动者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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