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敏律师

吴晓敏

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擅长:

超过试用期,公司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吴晓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6
人浏览

超过试用期,公司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

2008年1,某企业招聘产品销售经理,要求身体健康.李某经过面试后与该企业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20086,李某因患乙肝住院治疗,该企业以李某患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同时,不承担李某的医疗期待遇,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合同.


[吴晓敏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已过,用人单位不得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该企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可以依法求企业支付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以上内容由吴晓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吴晓敏律师咨询。
吴晓敏律师
吴晓敏律师
帮助过 107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金玉星海1号楼2单元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吴晓敏
  • 执业律所:辽宁新正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102*********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 地  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金玉星海1号楼2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