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团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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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

擅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曹献章案件代理词

来源:历团结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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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为保护个人隐私,案件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曹博文诉曹献章交通事故侵权一案被告曹献章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2011223的法庭庭审,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案件时参考。

一、原告曹博文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曹博文人身损害的主要责任。

原告曹博文发生人身损害时,年仅2岁,属于民法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日常生活应受到法定监护人严格、谨慎、小心的监护,以免受到意外伤害。因为作为幼儿,智力发育尚处于初始阶段,其对周围环境的认识特别是危险因素的认识相对成年人较差或几乎没有。正是由于曹博文父母的监护不力,促使刚刚学会走路的曹博文胡乱穿越乡间公路,不遵守交通规则,酿成此次惨痛的伤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曹博文的父母应承担曹博文伤害的主要责任。

二、曹博文的父母及其亲属的不理性的行为是酿成此次诉讼的主要原因。

曹博文受到人身伤害后,曹献章本着都是同村人,又具有一定亲属关系(属于五伏之内)的缘故,根本没有想到到交警部门报案,并进而作事故责任认定,以推脱自己的责任。而是把治疗孩子作为首要任务,先把曹博文送到第六人民医院,然后转到商丘第一人民医院,后又转入河南省医疗条件最好的的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2个多月的精心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试想一下,在没有骨折的情况下(对伤残鉴定中具有骨折的叙述,曹献章持有异议,保留重新申请鉴定的权利)花去这么多医疗费,积极给予最好的治疗,可以说曹献章已经做到了仁至义尽!但是作为曹博文的父母及其亲属,却采取极端不理性的行为,在治疗期间,先是强行从曹献章姑姑家强行开走一辆机动三轮,之后又多次到曹献章家去闹,特别是在大年三十那一天(除夕之夜),纠集众人把曹献章家的大锅砸坏。中国人有句俗话:“人争一口气佛受一柱香”,曹博文父母及其亲属的不理性行为导致村委干部的调解工作几度受阻,曹献章的父亲早年去世,这在农村人眼里,这不是欺负别人家没有人吗?要知道,曹献章花在曹博文身上的医疗费,都是从亲戚朋友处东挪西借过来的,本来已经十分不易!曹博文父母的解决问题方法不对,造成两家矛盾不断升级!同时也是造成此次诉讼的主要原因。

三、发挥法官、律师主观能动性,争取此案协调解决。

在当前大调解的背景下,判决绝非解决此案的最佳途径,如若一方当事人不满法院的判决,往往会上诉、上访,达不到案结事了的目的,还会造成当事人的讼累。案件发生距今已有三年,当年2岁的曹博文现在已经5岁了,由于此案当时没有到交管部门报警,所以没有相应的责任划分,再说时隔多年,事实无法根本查清!要是仅从法律角度解决此案,从诉讼时效角度上说,原告的诉请依法应予驳回!因为在庭审中,尽管原告委托代理人提出诉讼时效中断,但却没有提出有力的证据。所有这些就给法院作出适当判决造成困难,若双方有一方对此判决不满就会上诉,这是我们律师、法官都不愿意看到的,退一万步说,即使当事人出于种种考虑不上诉,也会给判决的执行造成困难,若处理不好,还有可能造成本案的转化升级。

综合以上理由,本代理人建议法庭争取协调解决此案。

以上意见妥否,敬请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代理人:历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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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历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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