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醉驾思考
2009年8月15日起,公安部将在全国范围内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行为”。在为期两个月的专项行动中,对酒后驾驶行为,一律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公安部强调,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实行“四个一律”: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公安民警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不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为酒后驾驶违法人说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集中整治期间,还将同时加大对严重超速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特别是对组织和参与飙车的,将依法严格查处。
联系到近期连续发生的系列交通刑事犯罪来看,明显专门针对交通领域犯罪开展专项行动以求打击酒后驾车行为,扼制犯罪势头的上升。2008年12月14号,孙伟铭饮酒后(乙醇含量为135.8/100毫升)驾车先追尾后逃逸,越过双黄线,与另两车碰撞擦刮后和相对行驶的一辆长安车迎面相撞,导致四死一伤,财产损失5万余元。2009年1月至7月,全国因酒后驾驶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169人死亡,其中醉酒驾车恶性肇事案件频频出现:
1月21号,河南灵宝司机王卫斌醉驾连撞多人,造成6死6伤;
6月30号,南京司机张明宝醉酒驾车肇事,连撞9人和6辆轿车,造成5死4伤,其中包括一名孕妇;
7月16号,郑州司机傅某无证醉酒驾驶连撞11人,酿成3死8伤;
8月4号,杭州司机魏某酒后超速行驶撞死17岁少女马芳芳;
8月5号,黑龙江鸡西司机张喜军酒后在夜市连撞26人,造成2人死亡。
这些案件引发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一时间全国上下重大恶性交通事故频发,醉驾带来的一件件交通惨案让酒后驾车须重罚的声音不绝于耳。
成都孙伟铭案2009年9月8日四川高院做出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终审判决,对成都中院的一审死刑判决进行了改判。此案一审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讨论,腾讯网等网站也进行了调查投票,舆论的结果都是绝大部分支持孙某应被判处死刑,并认为不如此难以遏制醉驾撞人风。同日早些时候,广东高院同样一宗黎景全醉驾肇事案,为全国首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醉驾案,判决结果与孙案一致。黎案也因孙案被广泛关注而成为另一焦点,两案都具有醉驾、逃逸情节,都是处无期徒刑,都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仍间接为公安部出台的“四个一律”指明了行政处罚力度的着力点,也试图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处罚政策,构成对醉驾导致的二人以上死亡的重大恶性交通肇事犯罪的惩处结构和体系。但历来,国家的严打政策都不会持续太长时间,是否能收到预期效果,殊难预料,同时,严打期间,敢于顶风作案的人毕竟是极少数,据报道,南京市某招商引资官员醉驾后称是“工作需要”。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是1.7亿辆次,持有驾照的人员有1.2亿左右,尽管基数庞大,“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处事之道会使得大部分持酒文化的商贾士绅等等暂避风头,少饮为妙,实在不得不喝,自有司机代驾,只要安然度过严打期,自然一切好办。更重要的是,即使此次严打的“四个一律”成为常规,它是否能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构成为渐渐进入汽车时代的社会当中对交通肇事的规制体系?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汽车驾驶是一种高风险操作、职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除非受害人故意碰撞,否则,即使机动车无过错,也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则按过错程度分担。在民事赔偿领域就行人而言,一般情况下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责任,其所购买的交强险、三者险最低也有22万2千元保费,一般能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额。酒后和醉酒后的成本在民事领域根本无影响,现在出台的公安部严打标准对酒后者的行政责任成本相比国外并不高。刑事领域,尽管在今年9月8日最高院的新闻发布会上,有统一定罪量刑的愿景:醉酒驾车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按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杭州飙车案、抑或吸食摇头丸等毒品后驾车冲撞,是不是还是只能定交通肇事罪呢?杭州案宣判结果也已经给了我们饱受社会非议的确实也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答案。即使是醉酒后驾车也存在一些变量,更重要的是毕竟最高院还未出台醉驾的司法解释。因汽车制造业的发达,汽车普及率不断攀升,虽然城市配套设施在不断完善,但酒后或醉酒后驾驶,导致交通肇事仍成为一种世界性通病,是全球共同面对的一个社会难题、矛盾性命题。2009年6月15日,世界卫生组织发布了首份《道路安全全球现状报告》,报告显示,全球每年有127万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面对惊人的统计数字,各国始终都在加大对酒后驾驶的打击力度。笔者认为有必要简要转载国外相关部分关于酒后驾车立法内容:
日本,施“连坐”处罚,饮酒驾车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对于醉酒驾车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并当场吊销驾照,3年内不核发驾照。对饮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和供酒人则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款;对于醉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和供酒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醉酒驾车造成人员死亡的驾驶员将被当场吊销驾照,且10年内不核发驾照,刑事民事责任另顶格计算。
新加坡法律规定,酒后开车初犯者将被罚款1000~5000新元,或入狱6个月以下;再犯者则被罚款3000~1万新元,并被判入狱12个月以下;屡犯者则可被判支付高达3万新元罚款,并入狱3年。被判酒后驾车者即使没有造成车祸,也将被吊销驾照至少一年。
西班牙酒后驾车属刑事犯罪,交通执法人员如发现司机呼气中的酒精含量高于每毫升0.6毫克,那么不管有否造成交通事故,司机都会被判处3至6个月的监禁或者处以高额罚款加上31天至90天的社区劳动,同时吊销驾照1年至4年。如果因酒后驾驶酿成事故,司机还会被追加相应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其他如美国、法国等法律则都很严厉不再赘述。我国酒后和醉酒区分标准是:按《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执行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为“酒后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为“醉酒驾车”。
面对日益增多的酒后驾车肇事,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靠“严打”就可以解决问题,应尽快形成长期有效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永久威慑机制,在民事、行政、刑事责任领域都应当涵盖到,甚至可以考虑在修正案或司法解释中对相应条款作合理的必要的变动,以求更具适用性。另外,应当学习新加坡等国的好的治理酒后驾驶方面的成功经验,比如,组织社区群众定期举行培训和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应结合重罚政策,踏踏实实的让酒后驾车的恶习成为全社会给予极低的道德和法律评价后,恐怕才能有效防范和根治这个需要全社会都来共同努力才能克服的顽疾,法律也不是万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