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孝征律师

李孝征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擅长:

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调解程序

来源:李孝征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13
人浏览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

李孝征律师 现执业于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 婚姻继承 借贷纠纷专业律师 咨询电话:15064154657 QQ547498693 邮箱:lixiaozhengsmile@126.com

1、交通事故索赔是否必须先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
     
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事故索赔必须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作为前置程序,但是200712月颁布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实际上就废除了旧法中的关于索赔必须以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作为前置程序的规定,所以除了自行协商,保险索赔外,现在不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先行申请调解,而可以直接依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了。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能否对交通事故赔偿进行调解?

可以,但不得强制调解,须经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

3、事故双方同意调解的,应在多长时间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应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调解时,应注重审查哪些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各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后,审核下列事项:()申请人是否具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主体资格;()申请书是否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指派具有相应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承办。申请人资格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予以变更。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可以有哪些人?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6、哪些交通事故,不能进行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7、调解书应在多长时间内出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8、哪些情况下应终止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9、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如何处理?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协议的内容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以上内容由李孝征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孝征律师咨询。
李孝征律师
李孝征律师
帮助过 35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孝征
  • 执业律所: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1*********66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 地  址: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