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庆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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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揭房离婚分割问题研究

来源:赵庆年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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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关于按揭房离婚分割问题研究

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条文解读:

1、按揭房离婚分割协议优先;

2、若双方协议不成,法院可以判决房屋产权归登记方,未还贷部分由其自行偿还;

3、未取得房屋的一方,有权分割共同还贷部分和其增值部分。

本条的主要问题是实践中如何计算共同还贷增值部分,通过多种计算方法比较,得出如下公式,认为最能反映法条本意、也是最公正的一种计算方法:

公式:共同还贷部分增值额=婚后共同还贷本息额÷房屋合同价加已还利息×婚后房屋增值额(离婚时房价值-结婚时房价值)

(如:房屋合同价10万元,婚前男方首付2万元,婚后两人共还贷2万元、利息1万元,结婚时房价10万元,离婚时房屋价35万元,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额=(2+1/(10+1)×(35-10)=6.8万元。最终未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在按揭房屋上共同财产数额为2+1+6.89.8万元,在此基础上二人按婚姻法39条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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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赵庆年
  • 执业律所: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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